【提告懶人包】備案、報案分不清楚?律師:備案不具法律效力,報案才有!

【這篇文章能帶您了解以下法律知識】

【刑事案件常見的迷思】

Q1.備案是什麼,報案又是什麼?

A1. 網路很多的資料都會說警察的備案就是警察將案件狀況寫在勤務記錄本上面。

但事實《警察勤務條例》中根本沒有「備案」這個勤務以及這個字眼,根據《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規定的警察勤務分別是「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備勤」六項勤務,合稱為「警察六大勤務」。

也就是說「備案」從始自終就是不存在的,原則上也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去執行這件事情(例如:一定要登記在哪或做什麼動作之類的)。

關於報案

報案是一種受理民眾案件的方式,同時也有明文規定在《警察偵查犯罪手冊》中,值班員警在詢問之後,會幫民眾製作「調查筆錄」,並且會發「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0.3.1前為『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這是俗稱的「報案」。

Q2. 報案跟備案差在哪?

A2. 如前文敘述,「備案」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規定警察機關該怎麼做,但「報案」卻是《警察偵查犯罪手冊》中有明文具體化的一種警察業務。

所以「報案」跟「備案」差的就是「法律效力」,只有完成「報案」程序才會有刑事上的效力,進而正式進入偵查程序,「備案」充其量只能算是警界內部的一種行政方式而已,偵查體系的主體檢察官(參酌:刑事訴訟法第288條第一項)原則也不會知道有這件事。

Q3. 該怎麼分辨我現在是報案還是備案呢?

A3. 分辨的方式其實很簡單,就看你手上拿到的單子,是不是前面提到的「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0.3.1前為『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如果有拿到的話看看「一般刑案」欄位如果有打勾,原則就是報案程序無誤了。

【把這些法律知識帶著走!!】

  1. 警察受理刑事案件的程序為:

一、派出所受理報案製作筆錄及相關卷宗

二、分局偵查隊審查筆錄卷宗是否齊全並整理後以公文送分局長批准

三、函送地檢署偵辦

* 千萬記住:沒有備案!沒有備案!沒有備案!(因為很重要所以說三次)

下的派出(分駐)所也都不再以「備案」方式受理民眾案件,只要是刑事案件到分駐(派出)所都一律走報案程序開立「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做開啟偵查的動作,如此不只能夠避免弊端,也能夠使民眾的權益受到保障。

※特別感謝: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第二組涂巡官 以自身經歷協助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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