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被開罰單、吊銷駕照?常見車禍行政責任一次看!

林冠宇律師

更新日期: 2026 年 10 月 6 日

警方在車禍現場與駕駛交談並記錄事故情況

發生車禍後的行政裁罰、罰單與扣牌壓力,往往比想像中更複雜且沉重。我們深知這些突發狀況對您生活的衝擊,駕駛人除了需要面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賠償問題外,往往還會牽涉到國家公權力的制裁,除了一般人會想到的「民刑事責任」外,還有「行政責任」,翊宇律師事務所擁有豐富的交通法律經驗,讓我們帶您了解重要車禍行政責任!

目錄

車禍要負哪些民刑事法律責任?

車禍後刑事法律責任有何重點?

若車禍不幸造成人員受傷或死亡,駕駛人將會面臨刑事追訴:

  • 過失傷害與過失致死: 
    • 當駕駛人因違反注意義務(例如未注意車前狀況、超速等)而導致他人死傷時,即可能成立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罪。
  • 肇事逃逸罪: 
    • 依據《刑法》第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後,若「致人傷害而逃逸」,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 若「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刑責將加重至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即使雙方未發生直接碰撞(例如對方為閃避而自摔),只要與車禍發生具有因果關係,未留在現場妥善處理,同樣可能構成肇事逃逸。
  • 酒駕公共危險罪: 
    • 若駕駛人酒後駕車致死,依《刑法》第185-3條規定將面臨極重刑責,最低本刑自3年起跳。

車禍賠償是依據哪些民事法律?

依據《民法》第191-2條,駕駛動力車輛造成他人損害時,除非能證明自己已善盡相當的注意義務,否則必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此外,可能被依照第184條、第192條、第193條、第195條等請求賠償:

  • 財產損害與勞動力減損: 賠償範圍包含實支實付的醫療費用、交通支出、車輛維修等財物損失,以及因傷無法工作的薪資損失與勞動力減損。
  • 精神損害: 法院會依據雙方社經地位、年齡與傷勢嚴重程度,評估並判賠精神慰撫金。

罰單上的「吊扣」跟「吊銷」差在哪?是對人還是對車?

「吊扣」跟「吊銷」差在哪?駕照拿得回來嗎?

許多民眾在收到交通裁罰時,常分不清楚「吊扣」與「吊銷」的差別,雖然兩者都是限制人民權利的處分,但其實兩者在法律效果上有本質上的不同:

  • 吊扣: 
    • 行政機關會在法定期間內暫時扣留您的執照或牌照,當事人僅在處分執行的期間內喪失駕駛資格或車輛上路權利。
    • 只要處分期滿,其行政法上的資格與權利便會自動恢復,當事人即可領回原證照繼續使用。
  • 吊銷: 
    • 行政機關會直接廢止並收回原證照,使該執照永久歸於無效。
    • 被吊銷後,原有的權利狀態不會因為時間經過而自動復原。
    • 當事人必須在法定的禁考期或管制期屆滿後,重新依法定程序報考或申請,才能重新取得該項權利。

扣駕照與扣牌照有什麼差別?車子還能借別人開嗎?

一人在汽車旁將車鑰匙交給另一人

交通行政處分的客體,在法律上明確區分為針對「人」與針對「車」的管制,兩者影響的範圍截然不同:

  • 駕照(對人處分): 
    • 駕駛執照是針對駕駛人個人能力的許可。吊扣或吊銷駕照,是直接剝奪該「特定自然人」合法開車的資格。
    • 此處分僅針對違規駕駛人本身,並不會影響該駕駛人名下的車輛。也就是說,只要車輛的牌照正常,車子依然可以借給其他擁有合法駕照的人駕駛。
  • 牌照(對物處分): 
    • 汽車牌照(車牌)是行政機關針對特定「車輛」發給的行駛許可。一旦車輛的牌照遭到吊扣,該輛車在處分期間內將徹底喪失行駛於公眾道路或停放於公眾路段的資格。
    • 這意味著,即使您將這輛被扣牌的車借給完全沒有違規、且擁有合法駕照的親友,也不能開這輛車上路,不論是誰駕駛皆屬違法。
  • 行照: 
    • 過去行政機關常採取扣留紙本「行車執照(行照)」的方式,但這種做法被發現無法有效阻止違規車輛繼續在路上跑。
    • 因此,現行交通法制已改為實施強制力更高的「吊扣牌照(車牌)」。

車禍可能會有哪些行政責任?常見狀況詳解

發生車禍時,除了面臨雙方當事人的民事賠償與刑事追訴外,駕駛人往往還會牽涉到國家公權力的「行政制裁」。行政機關主要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針對交通違規行為進行秩序管理。

以下為您詳細拆解常見的行政責任:

1、 肇事逃逸或未依規定處置:區分無人傷亡 VS. 有人傷亡

在交通事故中,駕駛人無論肇事責任歸屬為何,皆負有留置現場、妥善處置與報警的法定作為義務。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行政機關會區分事故是否造成「人員傷亡」,進而給予不同程度的行政裁罰:

無人傷亡(僅有財物損失)的處置與逃逸

當事故僅造成車輛或物品損害,沒有任何人受傷時,區分為單純「未依規定處置」與主觀上「逃逸」兩種裁罰基準:

  • 未依規定處置+沒有逃逸: 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此情況下不會受到吊扣駕照的處分。
  • 未依規定處置+逃逸: 若主觀上知悉發生擦撞卻逕自離去,除罰緩外還會被「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吊扣為暫時性限制,期滿後可領回駕照恢復資格)。

有人受傷、重傷或死亡而逃逸:剝奪駕駛資格

若車禍導致人員傷亡,駕駛人未採取救護措施、相關處置將裁處3,000元以上9,000以下罰緩,如果雙方都同意,則可以繪製後移置到不妨礙交通處並通知警察機關。

如果有逃逸、駛離現場等行為,行政處分將從暫時性的「吊扣」升級為「吊銷」:

  • 致人受傷而逃逸: 將直接「吊銷」其駕駛執照。
  • 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 除面臨刑事重罰外,行政上將直接吊銷駕駛執照,並處以「終身不得再考領」,永久剝奪其合法駕駛資格。

車主防礙調查之處分

在肇事逃逸案件中,若警察機關根據車牌通知「汽車所有人(車主)」到場說明,車主卻無故不到場,或刻意包庇不提供實際駕駛人的相關資料,行政機關得吊扣該車輛牌照1個月至3個月。

2、 酒駕、拒測與連坐處罰

酒駕超標與10年內累犯無上限加罰:

  • 法規來源: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3項。
  • 規定內容: 
    • 機車駕駛人酒駕處1.5萬至9萬元罰鍰,汽車駕駛人處3萬至12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吊扣駕照1至2年。
    • 若汽機車駕駛人10年內第2次違反酒駕者,機車處9萬元、汽車處12萬元;第3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所處罰鍰金額加罰9萬元,並當場吊銷駕照,且若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終身吊銷駕照。

拒絕酒測與累犯加重:

  • 法規來源: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5項。
  • 規定內容: 
    • 不依指示停車接受「設有告示酒測」的酒精檢測,處新臺幣18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駕駛執照。
    • 汽機車駕駛人於10年內第2次酒駕拒絕上述檢(測)者,處36萬元罰鍰,第3次以上者按前次罰鍰金額加罰18萬元,且可以公布姓名、長相,且若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終身吊銷駕照。

同車乘客連坐處罰(加重額度):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8項:

  • 駕駛人吐氣酒測值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時,年滿18歲之同行乘客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 但年滿70歲、心智障礙或搭乘汽車運輸業之乘客不在此限。

車主出借車輛連帶處與吊扣車牌:

  • 法規來源: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7項及第9項。
  • 規定內容: 
    • 汽機車所有人明知駕駛人有酒駕、毒駕情形而不予禁止者,處以與駕駛人相同額度之罰鍰(罰鍰:第35條第1項規定)。

3、 無照駕駛加重處罰

為遏止無照駕駛行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對於未領有駕駛執照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設有罰則與累犯加重規定:

  • 罰鍰標準:
    • 駕駛機車者:處新臺幣 1.8 萬元以上 3.6 萬元以下罰鍰。
    • 駕駛小型車者:處新臺幣 3.6 萬元以上 6 萬元以下罰鍰。
  • 累犯加重機制: 若駕駛人於 10 年內第 2 次違反上述規定,將直接依最高額度處罰;若違規次數達 3 次以上,則在前次處罰金額基礎上,每累犯一次即再加罰新臺幣 1.2 萬元,且行政機關得當場扣繳其車輛牌照。

🌟另外,依第21條第7項,汽車所有人如果把車借給別人,而其符合下列五種情況,那麼車輛所有人也會受到相同的罰錢處罰:(1)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2)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3)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4)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5)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4、斑馬線上撞到行人會怎樣處罰?

駕駛人背負著「注意車前狀況」與「禮讓行人」的義務。除非駕駛人能證明,在當時的客觀環境下已經完全盡到注意義務,且行人是突然衝出、在「毫無反應時間」的情況下發生碰撞,較有機會主張脫免罰則,否則,一旦撞到斑馬線或路口處的行人,駕駛將面臨以下行政罰:

行人通過斑馬線,汽車停在行人穿越道前方

1. 罰鍰與駕照限制:最高罰 3.6 萬、直接吊銷駕照

依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4 條第 4 項規定,只要開車或騎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可供行人穿越的交叉路口,沒有暫停讓行人先行而導致車禍,行政罰責如下:

  • 造成行人受傷: 處新臺幣 18,000 元以上 36,000 元以下罰鍰,並吊扣駕照 1 年至 2 年。
  • 造成行人重傷或死亡: 直接處最高額新臺幣 36,000 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

2. 注意!警察依法會「當場代保管駕照」

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16 條規定,只要警方當場認定你違反了「未禮讓行人致人死傷」的規定(即上述第 44 條第 4 項),值勤警察在處理車禍現場時可以直接「當場暫代保管」你的駕駛執照。這代表你沒辦法把駕照帶回家,在後續裁決確定前,你的駕駛權利就已經受到實質限制。

3. 行人違規也有責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8 條有處罰違規的行人
  • 處罰對象: 行人
  • 罰鍰金額: 新臺幣 500 元
  • 違規情形(除非為使用行動輔具者,否則符合任一項即開罰)
  • 不聽從指示: 不依標誌、標線、號誌的指示,或不服從警察指揮(例如:行人闖紅燈)。
  • 未依規定位置行走:
    1. 有劃設人行道:卻不在人行道上通行。
    2. 無劃設人行道:無正當理由,卻不「靠邊」通行。
  • 違規穿越馬路: 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例如:在有斑馬線的路口卻隨意斜穿馬路、跨越雙黃線等)。
  • 阻礙交通行為: 在交通頻繁的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 未避讓執行任務車輛: 聽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的警號(警笛聲),卻不立即避讓。

車禍7大常見情境法律爭議一次看懂!

車禍一定要當天驗傷嗎?事後看醫生法院會如何判斷?

驗傷並非必須於事故當日進行,但驗傷時間點可能影響受傷因果關係之認定,並可能影響肇事逃逸責任之判斷。

醫師在診間檢查患者肩部,了解疼痛與受傷情況
  • 案件事實:
    • 事發經過: 原告主張檢舉人之車輛違規跨越雙黃線擦撞原告車輛後加速逃逸(導致原告車輛受損與右髖骨挫傷)。原告為阻攔對方,不得已加速追上並擋車,因屬上班通勤時間不願多作停留,原告僅下車口頭訓斥對方後即自行離去。事後卻遭檢舉人提供行車紀錄器(原告控其故意省略最先發生事故之片段)檢舉,遭警方開單舉發。
    • 原告(駕駛)主張: 原告提出事後的診斷證明書、驗傷照片與車輛維修單據,主張自己才是被害人,當時的行為是為了阻攔肇逃車輛基於義憤的不得已行為,訴請撤銷原處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10 年度交更一字第 6 號認為:
  • 原告提出之證據:
    • 證據瑕疵: 法院查明,原告提出的診斷證明書與車輛檢修單據,分別是在事發後 2 日與 3 日才辦理,並非事發當日立即前往處理就醫。
    • 法律效果: 因時隔數日,期間有無其他造成車損與受傷的原因不一而足(無法排除其他可能性)。單憑這些事後的單據,法院無法直接認定「檢舉人確實有肇逃並導致原告受傷車損」的事實。
  • 原告(駕駛)事後行為:
    • 應採取正當法律途徑: 就算原告所述(對方先撞人肇逃)為真,原告依法仍應採取正當的維權途徑,例如:記下肇事車輛之車牌號碼與車型後報警處理、提供影像向警方檢舉,或向地檢署及法院提起民刑事訴訟。
  • 結論:原告提出的事後驗傷無法被作為證據。

驗傷時間遲延法院會如何判斷?

案件事實:

  • 事發經過: 原告(汽車駕駛)與腳踏車騎士發生碰撞。騎士於事發兩日後才前往診所驗傷,行政機關便依據該驗傷單認定原告肇事逃逸並予以裁罰。。
  • 原告主張: 事發當下妻子有下車關心詢問,確認騎士無損傷,並無逃逸意圖。騎士事隔兩三天才驗傷,傷勢可能為其骨刺舊疾引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8年度交字第140號認為:
  • 就醫時序與診斷書證據力之判斷:
      • 事實認定: 騎士於事發「兩天後」才前往復健科診所就醫。診斷單上的醫囑,僅是記載騎士「主訴」(自己口述)因交通意外導致頭肩部及腰背部扭拉傷。
      • 法院認為:若真因車禍受傷理應儘速急診,事隔兩天才就醫有違常情。且醫師僅是記載病患單方面的說詞,不能直接證明該傷害就是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
  • 監視器畫面與傷勢合理性之認定:
    • 事實認定: 依據監視器畫面,僅腳踏車車輪前方發生輕微碰撞,騎士當下仍手握把手、雙腳著地,腳踏車維持直立,身體沒有被汽車撞擊。
    • 法院認為: 既然身體完全未遭碰撞且未倒地,卻產生頭肩部及腰背部的扭拉傷,明顯違背一般經驗常理,無法認定傷勢是原告造成。

結論:無直接因果關係,單憑主訴之驗傷單不具效力

若對方事隔多日才就醫,且診斷證明僅是依據「病患自己口述」所寫,加上客觀影像證明碰撞極輕微且當事人並未倒地或受撞擊,法院將不會採信傷勢與車禍有因果關係,行政機關不能僅憑此認定受傷或肇事逃逸。

行人違規穿越馬路被撞,誰要負責任?

1.民事責任:行人違規穿越,駕駛可能無過失

  • 案件事實:
    • 行人陳○○於106年11月8日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第1項第3款,在劃有分向限制線(雙黃線)之路段不當穿越馬路,與被上訴人陳○銘駕駛之自小客車發生碰撞受傷。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09年度上易字第246號認為:
  • 上訴人(行人)違規不當穿越,且縱使被上訴人注意車行狀況,亦難期待其得以預見此一突發狀況,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之違規行為自無防範損害之注意義務,應認被上訴人無過失。
  • 判決結果:駕駛無庸負損害賠償責任。
✏️這個判決雖然是民事,但其中關於「駕駛人無法預見行人違規行為,故無注意義務」的論理,對於行政罰中「過失」的判斷具有高度參考價值。

2.刑事責任:

  • 案件事實:
    • 事發經過: 被告騎乘機車直行,案發前 10 秒內,前方已有 4 名行人(含 A 男)違規穿越馬路。告訴人緊跟在 A 男後方違規穿越。
    • 駕駛反應: 被告自承有看見 A 男穿越馬路,卻直到即將碰撞告訴人的前 1 秒才緊急煞車,最終發生擦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交易字第187號認為:
  • 告訴人(行人):肇事主因
    • 過失行為: 違規穿越道路,且未注意來往車輛。
    • 法律效果: 雖然是本件車禍的最主要肇因,但在刑事責任上,被害人與有過失並不能阻卻被告的犯罪成立,僅能作為法官在量刑時酌減刑度的事由(《刑法》第 57 條量刑參考)。
  • 被告(駕駛):肇事次因(成立過失傷害罪)
    • 未盡注意義務: 法院認定,被告視線範圍內已經看見有多名行人連續違規穿越馬路(且自承有看到 A 男),「應可預見」後續可能還有其他行人或突發狀況。
    • 未採取防免措施: 在可預見風險的情況下,被告依法應採取「減速慢行」等必要安全措施。但被告卻遲至碰撞前 1 秒才急煞,顯然構成「未注意車前狀況」的過失。
  • 結論:即便行人違規,被告還是要負過失傷害刑事責任。

3.行政責任與裁罰:

  • 案件事實:
    • 事發經過: 原告於民國 113 年 7 月 31 日凌晨 1 時 56 分許,騎乘機車行經新北市板橋區文化二路與長江街三段路口時,於行人穿越道(斑馬線)上撞擊行人(訴外人呂彥霆)。
    • 駕駛行為與裁罰: 原告行經行人穿越道未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因而肇事致人受傷。遭舉發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4 條第 4 項,裁處罰鍰新臺幣 7,200 元、吊扣駕駛執照 12 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交字第3570號認為:
  • 訴外人(行人):肇事主因
    • 過失行為: 違規闖紅燈穿越道路。
    • 法律效果: 雖然行人違規闖紅燈是本件車禍的肇事主因(是否另有交通違規核屬另事),但此情形並不能解免駕駛人未遵守交通規則的違規責任。
  • 原告(駕駛):肇事次因(構成行政違規裁罰)
    • 未盡注意義務: 法院認定,案發時行人既已走在行人穿越道上,原告若有注意車前狀況,理應能發現前方已有行人,本即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 未遵守禮讓義務: 法律規範的核心是為了確立「行人穿越道優先路權」,讓行人能信賴斑馬線是安全的。因此,不論行人是否違規闖紅燈,駕駛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時,本就應暫停禮讓,不能以「行人違規在先」來主張免除自身的禮讓義務。
  • 結論: 即便行人違規闖紅燈,駕駛行經行人穿越道(斑馬線)依然要負起絕對的禮讓義務;若未暫停禮讓而肇事致人受傷,仍須承擔罰鍰與吊扣駕照等行政裁罰責任。
✏️小知識:本案因為原告同時涉犯刑事過失傷害罪部分尚未判決確定,依據行政罰法所定之刑事優先及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於刑事審判程序尚未終局確定前,行政部分之罰鍰之裁處權仍屬暫時停止之狀態,所以雖然法院認為被告確實違規,但要等刑事部分確定才能判斷行政部分可不可以裁處,因此結論是把行政裁罰先撤銷。

小車禍沒報警就離開?小心吃上「肇事逃逸」罰單

只有車損沒人受傷,私下離開也算肇事逃逸嗎?

駕駛以手機拍攝汽車保險桿擦痕,記錄車輛受損情況
  • 案件事實:
    • 事發經過: 原告於民國 114 年 3 月 8 日 19 時 08 分許,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臺中市某處巷弄時,擦撞停放於道路旁的車輛,未留在現場處理即逕自駕車離去。
    • 駕駛反應: 原告遭開罰後不服,辯稱當下「不知有發生擦撞」,並主張是對方違規停車在先,且事後已透過保險公司與對方達成和解賠償,認為不應受罰。(原處分裁處:罰鍰新臺幣 3,000 元、吊扣駕照 1 個月、參加道安講習)。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114 年度交字第 781 號判決認為:
  • 被撞車輛(他方):可能涉及違停(但不影響本案成立)
    • 過失行為: 遭原告指稱有違規停車之情事。
    • 法律效果: 法院認為,只要發生交通事故,駕駛均應留在現場為必要之處置,這與「肇事責任歸屬」(對方是否違規停車)完全無關,不能藉此免除報警或留在現場的義務。
  • 原告(駕駛):成立肇事逃逸(無人受傷未依規定處置)
    • 不採信「不知情」抗辯: 法院認定兩車車身貼近摩擦且擦痕明顯,金屬摩擦產生的尖銳聲響藉由車體空間傳導放大,一般人都能輕易聽見,原告辯稱不知情尚難採信。
    • 不採信「已和解」抗辯: 發生事故後「逕自離去」即已構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2 條第 1 項的違規。至於事後達成和解與保險理賠,僅是「民事賠償責任」的履行,無礙於行政處罰的成立。
  • 結論: 只要明知發生車禍,不論肇責歸屬(對方是否違停),也不論事後是否賠償和解,駕駛皆須留在現場處理或報警;若逕自離開,依然要負擔「肇事逃逸(無人受傷未依規定處置)」的行政裁罰責任。
✏️此外,關於肇事者到底需不需要認知到肇事內容🌟111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 第 10 號之法律問題座談會多數意見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之「肇事」不以駕駛人具有過失為必要,但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仍須行為人具有故意或過失,始得處罰。

對方有受傷但說「沒事可以走」,會構成肇事逃逸嗎?

💡快速看結論:

  • 只要事故有致人受傷,即使對方表示「沒事可以走」,駕駛人若未報警即離開現場,仍可能構成「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面臨吊銷駕駛執照且3年內不得考領之處分。
  • 此外,若駕駛人肇事傷人後未報警即離開,除行政責任外,尚可能觸犯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面臨刑事處罰。

🧑‍⚖️律師幫你!若對方真的沒受傷還是有機會撤銷行政處分!

  • 案件事實:
    • 事發經過: 原告開車撞到行人(范君)。事發當下,行人第一時間表示自己「沒事」,且外觀並無受傷情形,事後還能與同行友人自行走到路旁聊天,也未前往醫院就醫驗傷。
    • 駕駛反應: 原告聽聞對方表示沒事後,主觀判斷無理由繼續擋在路中,遂駕車離開現場。然而行人事後卻報警稱車禍造成小腿疼痛,警方因此認定原告有「肇事致人受傷,未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之違規,開罰新臺幣 3,000 元。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 年度交字第 415 號判決認為:
  • 行人:無顯著受傷特徵
    • 行為表現: 第一時間回覆沒事,無受傷外觀,能自行走動聊天,且未就醫驗傷。
    • 法律效果: 其客觀行為與狀態,使得駕駛(原告)在當下難以察覺其受有傷害,成為阻卻駕駛主觀違規意圖的關鍵。
  • 原告:
    • 欠缺主觀歸責事由: 法院認定,依據客觀情況,難以期待原告能從外觀上發現行人受傷,因此無從認定原告「主觀上知悉」有肇事致人受傷之事實。
    • 無從期待履行義務: 在原告不知悉對方受傷,且行人回覆「沒事」並先行離去的情況下,法律上無法期待原告還能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2 條第 3 項規定,留在現場採取救護措施或報警處理。
  • 結論: 不應構成未依規定處置(肇事逃逸)之違規處罰。

酒駕連坐罰與臨檢陷阱:車借別人也會出事?

車借朋友結果對方酒駕,車主真的會被扣牌兩年嗎?

✒️快速總結:修法前不會,但可能被罰錢。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7項,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飲用酒類或施用毒品後,仍不予禁止、還將汽車交由該駕駛人駕駛者,就會和駕駛人同受一樣的「罰緩」處罰。

⚖️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交上統字第2號判決意旨:

道交條例第35條第7項規定,雖為遏止酒駕或毒駕對道路交通秩序之危害,特別於處罰汽機車駕駛人酒駕或毒駕行為外,課予汽機車所有人防止之義務,並因其違反應盡之防止義務,而成為行政處罰對象,惟該條項亦明確表示「汽機車所有人」違反防止義務者(即明知汽機車駕駛人有第1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應依第1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機車牌照;反觀系爭規定,則未如同上述立法體例,明確表示將「汽機車所有人」列為處罰對象,益徵立法者並無意藉由系爭規定而使汽機車所有人單純因為其對汽機車之所有權,即使其「居於保證人地位」,而負有防止汽機車所有人發生系爭違規行為之作為義務。因此,主管機關依系爭規定對汽機車所有人吊扣其車輛牌照時,自當以汽機車所有人與駕駛人為同一人之時,始應適用系爭規定對其為吊扣該汽機車牌照之處罰,以符合處罰法定原則。

🌟律師叮嚀:即便修法後仍有法院認為不應扣牌(參考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交上字第29號),不過如果案發時間是在修法後,應就會依據下列修法內容來判決,請務必留意!

2026最新規定:車主不知情也可以扣牌

修法前,當駕駛人與車主不同人時,吊扣牌照的處罰主體有適用疑義。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修法為:當汽機車所有人與駕駛人非屬同一人時,亦適用吊扣牌照規定。

💡立法理由指出:「吊扣牌照係針對『汽車所有人』之處分,與『汽車駕駛人』酒駕違規行為之處罰對象不同」。
  • 修法後的處罰規定
  1. 汽機車所有人「不知情」
  • 適用法條:修正後第35條第9項
  • 修法重點: 刪除了原條文開頭的「汽機車駕駛人」文字,改為只要「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之情形之一」。
  • 處罰結果: 無論汽機車所有人是否知情,只要發生酒駕違規,即適用吊扣該汽機車牌照二年的規定;若因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沒入該車輛。

     2. 汽機車所有人「明知且不予禁止」

  • 適用法條:修正後第35條第7項
  • 處罰結果: 若汽機車所有人「明知」汽機車駕駛人有酒駕情形,卻「不予禁止駕駛」者,除了車輛仍會依第九項被吊扣牌照二年之外,汽機車所有人還必須依第七項規定,「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
  • 總結比較
汽機車所有人狀態 適用法條 處罰結果
不知情 修正後第九項 吊扣汽機車牌照二年
明知且不予禁止 修正後第七項 吊扣汽機車牌照二年,並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

酒駕同車乘客也要被罰錢?連坐罰怎麼規定?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8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酒後駕車,同車乘客年滿18歲可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1.5萬以下罰鍰。此為「連坐罰」之法律依據,其立法目的在於透過乘客之監督義務,共同防制酒駕行為。

  • 案件事實:
    • 事發經過: 原告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搭乘其父親(訴外人李建川)駕駛之自用小客車,行經臺北市信義區時與他車發生擦撞。警方到場處理時發現駕駛散發酒味,測得酒測值達 0.41 mg/L。警方查明原告為滿 18 歲之同車乘客,認定原告有「搭乘酒精濃度超標駕駛人所駕車輛」之違規,裁處罰鍰新臺幣 9,000 元。
    • 原告(乘客)主張: 原告不服舉發,主張自己上車前不知父親有飲酒(沒有聞到酒味),且發生車禍後是原告主動通知警察機關到場處理,認為自己不應受罰,訴請撤銷原處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4 年度交字第 15 號判決認為:
  • 駕駛:酒駕肇事
    • 違規行為: 酒後駕車且發生交通事故,酒測值達 0.41 mg/L。
    • 法律效果: 構成酒後駕車違規(本案核心在於追究滿 18 歲同車乘客之連帶行政責任)。
  • 原告:未盡勸阻義務
    • 不採信「不知情」抗辯: 法院認定,原告坐在副駕駛座已逾 6 分鐘,期間駕駛不斷與乘客對話,在密閉的車廂環境中,不可能聞不到駕駛對話時散發的酒氣。
    • 上車後仍具勸導義務: 縱使原告主張「上車前」不知情,但搭乘後即身為同車乘客,發現駕駛飲酒後即負有勸導、阻止其酒駕的社會義務,不能以事前不知情作為免責理由。
    • 主動報警不能免責: 發生車禍後報警配合調查,只是在替駕駛履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法定義務,不能憑此反向推論原告沒有違反「搭乘酒駕車輛」的規定。
  • 結論:仍應受罰。
    •  滿 18 歲之同車乘客若在密閉車廂內可客觀察覺駕駛有飲酒(如聞到酒氣),即負有勸導與阻止的義務。
    • 若未勸阻而繼續搭乘,即便事後主動報警協助處理車禍,依然無法免除「同車乘客連帶受罰」的行政裁罰責任。

遇到酒駕臨檢拒測會被罰嗎?

  • 案件事實:
    • 事發經過: 原告騎機車時「闖紅燈」,遭員警鳴笛追車攔停。盤查過程中,員警發現原告面有酒容且散發酒味,要求實施酒測,原告卻拒絕配合,遭警方當場開單舉發。
    • 駕駛反應: 面對警方多次勸導與提供初步檢知棒測試,原告皆消極不配合,不斷堅稱「自己沒有喝酒,所以無須酒測」,甚至拒絕簽收拒測舉發通知單,事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請撤銷處分。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115 年度交字第 112 號判決認為:
  • 舉發機關(警方)
    • 執法過程: 警方因原告闖紅燈違規而合法攔停,進而發現原告有酒容酒味,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8 條「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法定要件,要求酒測於法有據。
    • 權利告知: 警方現場已耗費逾 21 分鐘(13 分鐘反覆勸導 + 給予 8 分鐘考慮期),期間提供礦泉水,並明確告知各項酒測數值標準,以及「消極不配合將視為拒測」、「拒測將面臨 18 萬元罰鍰、扣車扣牌及吊銷駕照」等法律後果,已善盡告知義務。
  • 原告:闖紅燈與拒絕酒測
    • 違規行為: 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且在依法有配合酒測義務之前提下,經員警勸導並告知法律效果後,仍以消極推諉之方式拒絕接受檢定。
    • 法律效果: 原告無權以「自認沒喝酒」為由單方面拒絕檢測。其違規事實明確,依法必須同時承擔闖紅燈及拒絕酒測之雙重行政裁罰責任。
  • 結論:仍應受罰。

2026年交通法規與行政責任變革重點解析

2026 年交通法規變革,核心精神在於強化對高風險駕駛的管控與矯正,主要涵蓋強制回訓制度、高齡駕駛管理、考照難度提升及對各類危險駕駛行為的行政遵循事項與裁罰。

1、無照駕駛重罰與強制講習

除了上文提到了行政責任以外,2026新制還額外要求了以下重點內容:

  • 強制講習: 違規者除罰鍰外,一律需參加新增之「無照駕駛違規班」。課程時數為 3 小時,內容涵蓋道路風險辨識、交通法令及法律責任等。
  • 未成年駕駛: 若為未滿 18 歲之無照再犯者,講習時數延長至 6 小時,並須通知監護人共同參與。
  • 移置保管: 無照駕駛車輛,一律當場移置保管該車輛。若車主明知借用人無照仍出借車輛,同樣面臨罰鍰與扣牌處分。

2、 特定違規累犯回訓與重考駕照制度

為導正駕駛人不良行為,針對常態性違規者建立矯正機制。

  • 累犯強制回訓: 駕駛人若於 1 年內違反特定規定(如闖紅燈、無號誌路口未依路權行駛、行經行人穿越道未減速)達 3 次以上(營業大客車駕駛人達 2 次以上),除原有罰鍰外,須強制參加 3 小時的「矯正防治班」。
  • 禁考期後之重考門檻: 駕駛人若因重大違規遭吊銷駕照且禁考 3 年以上,未來重新考照前,必須先自費參加駕訓班課程,以落實駕駛職能訓練。

3、 高齡駕駛換照制度調整

鑑於生理機能退化對行車安全之影響,政府擴大對高齡駕駛的管理範圍。

  • 換照年齡下修: 強制換照年齡由現行的 75 歲下修至 70 歲。
  • 審查機制: 
    • 年滿 70 歲者,必須通過體格檢查與換照講習。合格後核發效期至75歲的有效駕照。
    • 75 歲以上者,維持每 3 年進行體檢、安全教育及認知功能測驗之機制。
  • 加嚴管理: 75 歲以上高齡駕駛若有特定違規紀錄或肇事紀錄,換照前須強制自費完成「駕訓班實地訓練」,以確認駕駛能力符合安全要求。

4、 道路安全與日常危險行為裁罰調整

針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調整相關罰鍰:

  • 行駛中使用手機: 機車駕駛人行駛中使用手機(含通話、數據通訊),罰鍰提升至新臺幣 1,200 元。
  • 行駛中吸菸: 汽機車駕駛人行駛中手持或點燃香菸影響他人安全,罰鍰提升至新臺幣 1,200 元。
  • 噪音管制: 車輛噪音檢驗不合格者,最高可處新臺幣 3 萬 6 千元罰鍰,情節嚴重者將被吊扣牌照 6 個月。

5、 駕照考驗防禦駕駛革新

為提升新手駕駛的路況應變力,制度進行調整:

  • 筆試更新: 取消是非題,全面改為選擇題,增加危險感知與防禦駕駛等情境題。
  • 路考加強: 小型車新增「視野死角確認」考驗;大型車強制執行「指差確認」,以落實防禦駕駛與停讓行人的安全觀念。

2026新制常見車禍行政責任重點一次掌握!

為您整理2026年最新版車禍與交通違規行政責任簡要表格,涵蓋各項違規的罰鍰、證照處分以及新制特色:

違規情境 罰鍰金額 駕照 / 牌照處分 2026新制與實務重點
肇事無人傷亡(未處置 / 逃逸) 未處置:1,000–3,000元 逃逸者 吊扣駕照 1–3個月 即使僅有財物損失(含自摔撞壞公物),未報警即離開仍會受罰。
肇事致人傷亡(逃逸) 依法定標準另行裁罰 致人受傷:吊銷駕照重傷或死亡:終身吊銷 吊銷屬廢止資格。若雙方僅口頭和解未留紀錄,事後仍可能被檢舉肇事逃逸。
酒駕超標 機車:1.5萬–9萬元汽車:3萬–12萬元 吊扣駕照 1–2年實質吊扣牌照 2年 10年內累犯無上限加罰(第3次起每次加罰9萬元),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
拒絕酒測 首犯 18萬元 吊銷駕照(3年禁考)實質吊扣牌照 2年 10年內累犯無上限加罰(第3次起每次加罰18萬元),強制施以道安講習。
酒駕連坐處罰(乘客 / 車主) 乘客:6,000–15,000元車主:與駕駛人同額罰鍰 車主出借車輛:吊扣牌照 2年 乘客須滿18歲(滿70歲或搭大眾運輸免罰)。車牌被扣繳期間,該車不能開上路。
無照駕駛 機車:最高 3.6萬元汽車:最高 6萬元 當場移置保管車輛並扣繳車輛牌照 2026新制:10年累犯無上限加罰。違規者須強制自費參加講習3小時(未滿18歲為6小時)。
未禮讓行人致傷亡 7,200–36,000元 致人受傷:吊扣駕照 1年重傷或死亡:吊銷駕照 較難主張「信賴原則」免責,駕駛人對行人穿越道有減速與暫停義務。
特定違規累犯 依各違規項目裁罰 依規定記點或吊扣 2026新制:1年內達3次特定違規(如闖紅燈、無號誌路口未依路權),強制自費回訓3小時。
高齡駕駛管理 – 依規定限期換發駕照 2026新制:換照年齡強制下修至70歲;75歲以上若有特定違規肇事,換照需自費實地訓練。

💡 名詞小提示:

  • 吊扣:屬於「暫時扣留」,處分期滿後即可領回原證照並自動恢復權利。
  • 吊銷:屬於「永久作廢」,必須等法定禁考期屆滿後,重新依法定程序考領才能恢復資格。
  • 吊扣牌照:目前實務上已改為直接將實體車牌拆卸收繳。扣牌期間內該車輛喪失上路或停放於公眾道路的資格,即使借給有合法駕照的人開也屬於違法。

車禍行政責任常見問答 FAQ:罰單、扣牌、肇事逃逸重點解析

Q1:車禍被開罰單,「吊扣」與「吊銷」差在哪?

A:吊扣是「暫時扣留」,吊銷是「要重新考」。 吊扣駕照或牌照僅在法定期限內限制權利,期滿可領回;吊銷則直接廢除資格,須等待禁考期滿後重新考照,才能恢復合法使用。

Q2:車禍後被「吊扣牌照」,車子借人開可以嗎?

A:不行,吊扣牌照期間,該車輛禁止行駛於公共道路。 牌照吊扣針對的是「車輛」,一旦處分執行,該車即失去上路許可,即便借給他人駕駛也屬違法,會加重處罰。

Q3:小車禍對方說「沒事」,離開現場算肇事逃逸嗎?

A:只要有「人員受傷」事實,未報警就離開即構成肇事逃逸。 即使當場口頭和解,只要事後對方報警,駕駛人仍會面臨吊銷駕照及刑事責任,法律不以「對方同意」免除報警義務。

Q4:車禍行政責任有哪些?為什麼容易被忽略?

A:行政責任是指國家對交通違規的處分,包含罰鍰、吊扣證照及強制講習。 駕駛人常聚焦於刑事處罰和民事賠償,卻忽略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行政制裁,這會直接影響您的駕車權利與紀錄。

Q5:沒人受傷的擦撞,不報警會罰嗎?

A:會,未依規定處置(如報警)即離去,可處 1,000 至 3,000 元罰鍰並吊扣駕照。 發生車禍後,駕駛人有義務留置現場及報警。即便僅有輕微車損,未留紀錄即離開,即屬違規。

Q6:借車給朋友酒駕,車主會受連坐處罰嗎?

A:會,車主若明知對方酒駕而不禁止,將與駕駛人同受高額罰鍰並吊扣牌照。 法律明定車主有監督義務,若未禁止酒駕者用車,行政機關得對該車執行「扣牌處分」。此外,道交條例已經修法,往後即便車主不知情也會被扣牌;倘知情,還會被罰錢。

Q7:2026 年無照駕駛會有什麼新制處分?

A:2026 年新制對無照駕駛加重處罰,並強制執行道安講習。 除罰鍰外,車輛會被當場移置保管。累犯者罰鍰採累加制,且必須自費參加 3 至 6 小時的「無照駕駛違規班」。

Q8:高齡駕駛換照制度有哪些調整?

A:2026 年起,強制換照年齡下修至 70 歲。 年滿 70 歲須通過體檢與講習;75 歲以上若有特定違規紀錄,換照前須強制自費完成駕訓班實地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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