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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 年 1 月 23 日
侵害配偶權和解要談得穩,做法其實很固定:先選「侵害配偶權私下和解」或「侵害配偶權調解」,再來將侵害配偶權和解書的付款、保密、禁止行為、違約金與撤告時點寫清楚(本文所稱「撤告」依個案可能是撤回民事起訴;若另涉刑事,則可能包含撤回告訴),才不會簽完才發現追不回、也管不住。
目錄
用 3 步快速將侵害配偶權和解談到「可落地」:
- 先選路徑
侵害配偶權私下和解 or 侵害配偶權調解(差別在日後能不能直接強制執行) - 再寫條款
付款、保密、禁止行為、違約金與「撤回程序」時點要對得起來 - 最後談金額
依證據強度與履行能力設計一次付清或分期,避免拿到空頭支票
侵害配偶權私下和解還是調解?差別在「日後能不能執行」
侵害配偶權和解有兩條主要路徑:侵害配偶權私下和解(簽和解書)或侵害配偶權調解(法院製作調解筆錄)。
兩條路都能快速收束爭議,但真正拉開差距的是對方反悔、拖延或拒付時,你手上的文件能不能直接用來處理(例如往強制執行方向走)。
| 比較項目 | 侵害配偶權私下和解(和解書) | 侵害配偶權調解(調解筆錄) |
|---|---|---|
| 速度/彈性 | 速度快、條款可高度客製 | 流程較固定,需配合法院或區公所期日 |
| 隱私性 | 較高 | 相對較低(需進入法院或區公所調解程序) |
| 對方不履行時 | 多半仍需再走訴訟或把協議「升級」成可執行文件 | 在符合要件下,可作為後續處理依據(包含往強制執行方向) |
| 適合情境 | 雙方合作度高、金額一次付清、希望低調結束 | 擔心對方反悔、涉及分期付款、需要第三方控場 |
💡 律師小提醒:如果你最在意的是「之後對方不履行怎麼辦?」,多數案件會優先評估法院調解;但如果你在意的是「極度保密與快速」,才會考慮私下和解。
越接近要簽字的那一刻,越容易因為急著結束而簽到不適合的條款。
談和解前先做 3 件事:避免一開口就將籌碼給送掉
談和解前先慢一點,實務上最棘手的狀況往往發生在「談成卻無法執行」的時候:像是付款追不回、違約抓不到、撤告時點先後顛倒,這些問題最後反而讓案件更難收尾。
1、不要先講「我原諒你」:先將談判籌碼留在自己手上
不是不能原諒,是不要在條款、金額都還沒談清楚之前,就先用一句話將談判籌碼給交出去。
以下這類說法實務上很容易被對方當作「你已經想把事情先結束」的訊號,進而拿來要求你在金額與條款上讓步:
- ❌「算了,我不追究了。」
- ❌「你道歉就好。」
- ❌「只要你回來就好,其他都不用談。」
別在條款與履行方式都還沒談清楚前就先將主動權交出去。
如果你需要先緩和氣氛,可以改用「不先表態放棄」的說法:
- ✅「我需要一點時間冷靜,先把事情談清楚再決定。」
- ✅「我們先把條款與後續怎麼處理講清楚,避免之後又再吵一次。」
2、先將證據收好:分成 2 類就夠
和解談判最怕的是「只有情緒卻沒有可用的事實」,你不必急著把證據整理成「像判決書附件」那樣完整,但至少要先分成以下兩類讓談判有底氣;同時也要注意蒐證方式避免踩到妨害秘密、個資或跟騷等風險,否則容易從「求償」變成「被反咬」。
- A 類(證明關係)
訊息截圖、照片、出入/住宿紀錄、行程與接觸證據等。(這讓你能夠站得住腳且證明對方有責) - B 類(證明損害)
生活安排改變、就醫紀錄、金流支出、工作受干擾的證明等(這會影響侵害配偶權和解金的談判幅度)
3、先定底線:你要的是「約束」還是「終局結束」
談和解前,建議先定義你要的結果,才不會被對方牽著鼻子走:
- 約束型(想回歸家庭但要有規範)
重點要放在禁止行為、再犯定義、保密、違約金(讓對方未來有成本、不敢再犯) - 終局型(想一次解決、乾淨收尾)
重點要放在賠償金額、一次性付款(或分期擔保)、撤告節奏(確保錢拿到才能結案)
📖 延伸閱讀 >>〈外遇離婚財產怎麼分?對方外遇我可以要求更多贍養費嗎?〉
侵害配偶權和解書怎麼寫才不會變廢紙?條款要能夠「落地」
比起單純的簽署形式,侵害配偶權和解書的核心價值更在於「出事時能否派上用場」:必須要能舉證、要有違約後果、付款與撤告時點也要能對得起來。
1、行為約定怎麼寫才合理:重點是「寫到可舉證」
行為條款不是越兇越好,關鍵是可驗證、可舉證。
根據翊宇律師的實務經驗,條款是否具備實質拘束力,通常取決於「再犯定義」和「蒐證機制」的精確度。僅約定「不得聯絡」常常流於形式,很容易在社群按讚、透過第三人傳話或公務往來等模糊地帶引發爭議。
行為條款不是越兇越好,關鍵是要能夠驗證,同時還要可以舉證。
以「不得再聯絡」為例,建議寫清楚聯絡方式(電話/社群/Email/第三人轉達)、例外情境(必要公務往來等),以及證據留存標準(截圖需含時間與上下文、必要時保留原始檔),避免後續變成各說各話。
2、道歉澄清與保密邊界:小心造成二次傷害或違約陷阱
很多人希望對方在社群公開道歉,但這可能導致親友、孩子同學家長圈被牽連,或內容被截圖轉傳,讓事件更難收尾。
💬 律師建議:如果你想要的是低調收尾,建議將道歉、悔過書以「書面+保密」方式設計,這比公開發文更能保護你的隱私。
此外,針對隱私保護, 翊宇律師在處理侵害配偶權私下和解時發現,保密條款的成敗關鍵通常在於「揭露邊界的劃分」。
如果沒有明確列出可知情對象(如雙方父母、律師、心理諮商師)或規範社群與子女互動的紅線,過於絕對的「全面封口」反而會在面對家人溝通或校園職場等實際情境時難以執行,最終讓和解書變成下一場違約爭議的導火線。
3、違約金怎麼設計才有嚇阻力:用「分級」比一刀切更有效
違約金的功能是提高再犯成本,讓對方知道「再犯就不是道歉就能過去的」。比較實際的做法是「分級違約金」,將不同程度的違約行為(私訊、見面、同住)分級處理,條款更容易談成,也更有嚇阻效果。
| 條款類型 | 常見寫法 | 常見難點/風險 | 翊宇律師事務所的擬約/談判策略 |
|---|---|---|---|
| 1.禁止聯絡條款 | 不得再聯繫、不得單獨見面 | 太抽象、難舉證、雙方認知可能不同 | 用「可驗證行為」定義(方式/頻率/例外情境)+約定證據留存方式 |
| 2.違約金條款 | 再犯一次就賠多少錢 | 金額過高談不攏;太低又沒嚇阻力 | 用分級違約金:聯絡/見面/同住各級距 |
| 3.撤告/終局條款 | 簽名後即撤告 | 付款與撤回時點錯配,容易兩頭空 | 分段履行:先付款 → 再撤回/結案 → 尾款或分期控管 |
| 4.保密條款 | 不得對外提起 | 家人/小孩/社群界線不清 | 明確列可揭露對象、範圍、例外與違反後果 |
別讓和解書變成下一張廢紙。相比於談判破裂,真正棘手的是簽完才發現違約難以認定、付款條件不明。翊宇律師建議您在簽字前進行最後一次專業審閱,這通常比事後補救便宜得多。
侵害配偶權和解金怎麼談?先抓「合理區間」再設計付款方式
談侵害配偶權和解金時,與其一味追求喊到最高價,不如確保金額談到對方付得出、你收得到、違約追得到。通常會圍繞三件事估算:關係持續時間與互動密度、對婚姻造成的具體影響、以及對方的履行能力。
| 影響因素 | 對金額的常見影響方向 | 翊宇律師事務所的談判策略 |
|---|---|---|
| 關係時間/互動密度 | 時間越長、互動越密切金額通常越高 | 用「時間線+證據」把互動密度說清楚,避免被淡化成偶發或誤會 |
| 對婚姻造成的具體影響 | 有具體影響通常更高 | 把影響落到可描述的事實:照顧責任、生活安排、支出、身心狀況與就醫紀錄等 |
| 對方態度與履行能力 | 影響一次付清或分期 | 依履行能力設計付款節奏,搭配分期條款+違約加速條款,避免空頭支票 |
📖 延伸閱讀:如果你想先掌握法院常見的侵害配偶權賠償金額區間與影響因子,可以參考這篇整理 >> 〈侵害配偶權賠償金額怎麼算?最新判決行情分析〉
💡 金額談判常見錯誤:只談總額卻沒有談付款方式。建議依對方能力設計付款節奏,如果是分期,務必搭配「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的加速條款,避免拿到空頭支票。
翊宇實務觀察發現,真正決定和解成敗的關鍵,通常取決於付款節奏是否嚴謹,即便對方口頭承諾賠償,但若是條款未明訂「每期何時付?怎麼付?逾期認定標準與違約後果」,最終極易淪為拖延戰。
如果是分期付款,務必寫入「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的加速條款及具體付款證明,讓後續的履行與追索都能有據可依。
🧑⚖️ 如果你現在卡在「對方開價/分期方案/要不要先撤告」這三件事,建議先不要急著口頭答應。
把對方提出的金額、付款節奏、以及你希望放進侵害配偶權和解書的條款先整理成一份清單,讓翊宇律師事務所協助你做一次「可執行性與違約風險」盤點,再決定怎麼回覆,通常更能把主動權留在你手上。
侵害配偶權和解成功案例分享:私下和解、調解到條款落地怎麼做
以下為本所承辦案件之匿名化整理,已去識別化處理,用於說明侵害配偶權和解的常見處理重點。
案例一:侵害配偶權私下和解(和解書)
1、案件背景
當事人透過共用電腦發現配偶的 Google 地圖時間軸異常地點,並於配偶手機發現第三者(同事)不雅照片;配偶承認外遇但拒絕出庭作證。當事人委託翊宇發律師函後,第第三者因事件曝光影響工作,提出侵害配偶權私下和解。
2、三個卡關點
- 配偶不出庭作證,需以客觀資料補強證據鏈
- 對方口頭表示願意和解,但迴避侵害配偶權和解書的核心條款(付款、保密、違約)
- 和解書若未明確約定付款與違約後果,執行風險會上升
3、律師處理方式
- 證據:將地圖時間軸、照片取得時間與來源、對話紀錄整理為時間線
- 文件:以「付款條款+保密條款+禁止行為+違約金」完成和解書
- 作法:於簽署當日完成道歉信交付與賠償金給付
4、最終結果
第三者簽署和解書,當場交付道歉信並給付侵害配偶權和解金 30 萬元。
案例二:提告後以侵害配偶權調解成立(調解筆錄)
1、案件背景
當事人於配偶手機的 LINE 記事本中發現第三者裸照並質問;第三者承認錯誤,但後續改用微信持續聯繫,關係仍持續,當事人因此長期就醫。當事人提告第三者,案件於法院調解程序中成立調解。
2、三個卡關點
- 通訊工具更換,需將「禁止聯繫」等行為界線具體化,才能判斷是否違約
- 當事人長期就醫,仍需把主張回到事實與證據,避免程序失焦
- 若僅談道歉而未約定違約後果,協議難以形成約束力
3、律師處理方式
- 爭點:以「事實確認/金錢解決/禁止行為與違約後果」三項收斂談判範圍
- 證據:將對話、照片、聯繫紀錄與就醫時序整理為時間線
- 條款:於調解筆錄確認「當場給付、保密、禁止行為、違約金」等要點
4、最終結果
第三者於調解階段承認錯誤並當場給付 30 萬元。
兩案例的共通做法
- 先完成時間線,再進入侵害配偶權和解談判
- 侵害配偶權和解書/調解筆錄至少包含:付款、保密、禁止行為、違約金
🧑🏻💼 律師補充:
侵害配偶權案件多以民事請求為主,實務上常透過和解書或調解筆錄收束爭議。
侵害配偶權和解常見問題 FAQ
Q1:侵害配偶權和解後還可以提告嗎?
原則上要看侵害配偶權和解書怎麼寫:如果條款已明確約定「就同一事件為終局解決」並包含權利拋棄/不再請求的安排,之後通常就很難再就同一段事實重複主張。
但若對方事後未依約付款或再次違反行為約定,你主張的會是「違約」或「新的可區分事實」;另外,如果是走侵害配偶權調解並作成調解筆錄,在符合要件下,調解筆錄可作為後續處理依據,包含往強制執行方向評估與處理。
Q2:通姦和解是什麼?通姦不是除罪化了嗎?
是的,通姦罪已在 2020 年 5 月 29 日釋字第 791 號公布後自即日起失效。
現在大家口語說的「通姦和解」,多半其實是在談外遇衍生的民事賠償/侵害配偶權和解,重點會回到證據、條款設計與履行方式而非刑事追訴。
Q3:侵害配偶權會有案底嗎?
侵害配偶權的核心多屬民事侵權損害賠償(常見以民法第 184 條作請求基礎,並可能搭配第 195 條第 3 項之身分法益非財產損害主張),因此一般不會產生「刑事前科/案底」的問題。
需要留意的反而常是名譽、職場背景查核與個資外流等「社會性風險」,如果事件過程另涉恐嚇、妨害秘密、跟騷等刑事行為,才會回到刑事紀錄的風險評估。
Q4:侵害配偶權可以告幾次?
同一段事實、同一個請求,原則上不會讓你一直告到滿意為止;但如果是不同被告、或不同時間的新事實,法律評估就會不一樣。
常見情境是:
- 同一事件
已經和解終局或判決確定,通常不會再就同一爭議重複起訴 - 不同被告
你可以選擇同告或分開告(例如只告第三人或連同配偶一起),策略上看證據與談判目標 - 新一輪侵害
若是後續又發生新的可區分事實,才會回到「是否構成新的請求」來判斷
Q5:侵害配偶權只告小三可以嗎?
可以。可以選擇只對第三人(俗稱小三/小王)提起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請求,不一定要同時告配偶。
但通常必須處理兩個關鍵:
- 第三人是否明知或可得而知對方已婚(例如對話、公開資訊、共同友人證詞等)
- 侵害行為與情節是否足以構成不法侵害(證據是否能支撐「關係密度/互動內容/對婚姻的影響」)
📖 延伸閱讀 >> 〈侵害配偶權可以只告小三嗎?侵害配偶權需要哪些證據?〉
Q6:侵害配偶權敗訴常見原因有哪些?
侵害配偶權敗訴通常是因為證據不足。例如:
- 只有曖昧感覺,沒有可驗證的對話或互動紀錄
- 無法證明第三者「知情」(不知道對方已婚)
- 原告在對話中已經明確表示「原諒」或「不追究」
侵害配偶權該如何談和解?先做對這件事,後面才不會越談越虧
你不需要現在就做最終決定,但你需要先把手上的證據與對方提出的條款整理好。建議讓翊宇專業律師團隊先協助你做一次「條款可執行性與撤告風險」的盤點,再來決定是否要走侵害配偶權私下和解或是侵害配偶權調解。
需要協助的話,歡迎直接聯繫翊宇律師事務所,簡述你的現況,我們會協助你將條款談到可落地、不吃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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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引用的核心法源〉
| 文章爭點核心 | 核心法源依據 | 對談和解的實務意義(可以怎麼用) |
|---|---|---|
| 侵害配偶權的請求基礎(民事為主) | 民法第 184 條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用來建立「對方/第三人應負民事賠償責任」的法律框架,讓談判不只是情緒喊價。 |
| 精神慰撫金與身分法益(配偶關係) | 民法第 195 條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第 3 項準用於配偶身分法益) | 用來支持「可以談精神慰撫金/人格法益受侵害」與合理金額區間的論述。 |
| 為什麼法院調解更有「後續處理依據」 | 依 強制執行法第 4 條 ,執行名義包含確定判決、以及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等;司法院亦有整理「執行名義種類」供民眾查核 | 若最在意的是「對方不履行怎麼辦」,走法院調解並取得調解筆錄,通常更利於後續依法聲請強制執行。 |
| 私下和解如何提高可執行性 | 公證法第 13 條 :作成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之公證書,得依該證書執行 | 私下和解不想曝光又怕對方賴帳,可評估把付款義務做成「逕受強制執行」的公證書,提升履行壓力與可執行性。 |
| 「通姦和解」的正確理解(通姦已除罪化) | 司法院釋字第 791 號 :刑法通姦罪規定自解釋公布日起失效 | 多數人口語說的「通姦和解」其實是在談外遇衍生的民事賠償與和解條款,重點回到證據、金額、履行設計。 |
| 通姦除罪化 ≠ 外遇不用負法律責任 | 釋字第 791 號(通姦罪規定違憲,自解釋公布日起失效):處理的是刑罰規範的合憲性;刑事不再追訴,不等於民事免責。外遇/第三人介入婚姻關係仍可能回到民法第 184 條、第 195 條第 3 項等構成要件進行民事責任判斷。 | 用來消除讀者誤解(通姦除罪化 ≠ 外遇不用負法律責任),並把注意力導回「侵害配偶權和解」的民事處理路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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