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案件之保密,文中敘述的人名、公司名稱皆為化名。
事情經過
- 阿偉是「海靈有限公司」的負責人,日前與「芋泥有限公司」的負責人小霖有商業上的往來,但雙方本次合作牽涉到的金額比較大,所以阿偉要求小霖開立本票,擔保應該如期給付的貨款。
- 之後小霖以「芋泥有限公司」及本人小霖的名義開了三張面額分別為4,157,529元、1,750,000元、1,177,810元的本票,票款合計7,085,339元,並指定兌付「海靈有限公司」。
- 然而小霖該付的錢一分都沒付,但「海靈有限公司」已經有提供貨物給「芋泥有限公司」了。
- 畢竟這麼大的一筆款項,若是無法收回,「海靈有限公司」一定會因此受到影響,所以阿偉決定要以法律的方式爭取自己的權益。
- 本案中「海靈有限公司」一共被對方積欠了708萬左右,但「芋泥有限公司」的資本額卻只有600萬元
- 畢竟「芋泥有限公司」與負責人小霖在法律上是不同的兩個人,所以如果是「芋泥有限公司」積欠的債務,基本上是無法請負責人小霖償還的(參民法第26條「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
- 阿偉深知這點,同時也非常擔心錢會無法完整的拿回來,對公司的影響不知道該有多大……。
解決經過
- 阿偉第一個想法就是找專業律師協助分析,透過網路的介紹找到了專精於「債務催收」的「林冠宇律師」之後很快的安排了諮詢,開始了維護權益的「討債之路」。
- 阿偉提出主張,想要對「芋泥有限公司」主張返還積欠的票款,同時也想要請其負責人小霖與公司一起清償這筆票款。
- 這聽起來是天方夜譚的主張,在林律師的細心分析之後竟然得到了「能滿足當事人希望」的解套方法!
- 首先,林律師看過本票後發現上面有兩個很大的重點,分別是:
- 發票人欄位填寫的除了「芋泥有限公司」外還有「小霖的名字」。
- 本票上面「發票人簽名蓋章處」有芋泥有限公司的「公司大小章」,之外還有「小霖的印章」(等於小霖的印章在本票上出現兩次)。
- 這也就代表著,小霖除了以「公司的名義」進行開票外,還不小心以「自己的名義」進行開票了,而小霖的印章出現第一次是在「公司大小章的小章」,而第二次就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用印了(*本票簽名與蓋章具同一效力)。
- 所以,阿偉除了可以向「芋泥有限公司」請求給付票款之外,也可以向「小霖」請求給付票款。
- 林律師同時也用簡單的方式來跟阿偉解釋其中的法律關係,讓阿偉知道「自己的期望可以實現」的同時也「確實了解了」法律上的關係。
- 並且因為林律師的「細心」及「專業」,讓阿偉很放心的把案件交給林律師處理,由林律師代為聲請本票裁定。
處理結果
- 結果與林律師分析的「完全一致」,再加上林律師用長年對於「債務催收」的專業向法院充分的解釋了本票上發票人間的關係以及阿偉的請求依據,票款全額獲得了法院准許裁定的同時,也讓阿偉的希望實現。
- 法院裁定「芋泥有限公司」與「小霖」須「共同」向阿偉支付新台幣7,085,339元,並按週年利率6%計算遲延利息。
- 案件終於在林律師的「細心」及「專業」下,畫下了一個完美的句點。
「細心是我處理事情的態度,維護您的權益則是我的專業」——林冠宇律師
在本案例中如果沒有林律師的「細心」及「專業」為當事人進行案件分析,再加上豐富案例累積的「實務經驗」進行聲請,可能會讓阿偉的權益就這樣睡著了,更別說達成如此完美的結局。
沒有專業協助的阿偉可能就是要去討一筆「可能討不回來的債」。
本票裁定程序比起我們前面幾篇講到的支付命令更加簡單,很多人聲請甚至只需要上司法院網站找書狀範例就可以完成。
「但我們的專業及細心是任何網路都沒有辦法取代的」,這就是專業律師的價值。
總而言之,委任專業律師處理是「獲得妥善分析、保障您的權利及節省您的時間的最佳選擇」,也能讓「您案件的法律空間超乎您的想像」。
所以如果你也遇到了類似的狀況,請不要懷疑盡快請專業律師協助,歡迎讓我們與您討論,我們會協助您評估最適合您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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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時常跨縣市辦理案件,並且在台北、桃園、高雄皆有分所。
*所以「距離對我們來說並不是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