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免除扶養義務會被告嗎?3 種情境應對與調解一次看

林冠宇律師

更新日期: 2026 年 7 月 1 日

沒有免除扶養義務會被告嗎?3 種情境應對與調解一次看

沒有免除扶養義務會被告嗎?有可能。只要法院還沒裁定免除或減輕,你的扶養義務在法律上就還在,父母可以向法院請求扶養費,社會局也可以依法向你追討代墊的安置費。

不過被告不代表只能認賠。符合條件的子女可以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被父母提告時還能在同一個官司裡反過來請求免除。

這篇會帶你看被父母告、被社會局追償、想主動聲請這 3 種情境分別怎麼應對,扶養費可不可以調解,以及免除扶養是不是等於拋棄繼承,最後附上多則法院實際裁定的案例。

目錄

子女不養父母會被告嗎?先看扶養義務怎麼來、怎麼算錢

在法律上,扶養義務是一種身分關係上的義務,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不只是道德層面的事。

依據民法第 1117 條,受扶養的人原則上要「不能維持生活」而且「無謀生能力」,但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也就是父母、祖父母),只要「不能維持生活」就可以受扶養,不需要再看有沒有謀生能力。

換句話說,只要父母落到沒辦法維持生活的狀態,子女在法律上原則上就有扶養的義務。如果子女拒絕,父母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給付扶養費;如果父母是被社會局安置照顧,主管機關會依老人福利法第 41 條,先代墊機構與照護的費用,之後再對子女追討這筆代墊費用。

那金額怎麼算?如果沒有先聲請免除,法院通常會用「每月扶養費 = 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 分擔比例」來計算,消費支出多半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各縣市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
舉例來說,台北市的消費基準約 3.5 萬元,如果有 2 名子女各負擔一半,每人每月可能被判給付 17,500 元,這還是長期、每月持續的負擔。
💡 法院還沒裁定免除前,這筆義務在客觀上就是存在的,這也是為什麼「收到通知卻擺著不處理」風險很高。如果你已經收到公文、不確定第一步該怎麼做,可以先諮詢律師評估手上的狀況。
📖 想完整了解子女對父母的扶養義務怎麼規定、順位怎麼排,可參考〈子女扶養父母義務怎麼規定?扶養義務定義、順位與免除條件一次看

免除扶養義務的判斷:民法第 1118-1 條的 2 大核心基準

為了修正「天下無不是之父母」可能造成的不公平,民法第 1118-1 條給了受傷害的子女一條救濟途徑,讓曾經被父母虧待的人,可以合法地減輕或終止這項負擔。

所謂減輕或免除,是指經法院裁定後,子女對該名父母的照顧與金錢給付責任,可以獲得減輕、甚至完全終止。

法官審理時不會因為子女一句「我們感情不好」就准。真正的判斷標準是民法第 1118-1 條的 2 大核心基準:如果硬要子女扶養,會不會「顯失公平」。

  • 故意侵害行為:父母曾對子女、子女的配偶或直系血親,有故意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性自主上的不法侵害,例如童年長期家暴、言語羞辱造成精神創傷。
  • 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在子女年幼、最需要照顧的時候,父母明明有能力卻惡意遺棄、長期失聯、不付教育費或生活費,例如父親在子女 3 歲時就離家,直到 30 年後老病才回頭要錢。

實務上法院會區分「減輕」與「免除」:父母只是短暫沒養、或侵害情節較輕,多半是減輕;要達到「情節重大」,例如自始至終未盡責、或嚴重家暴,才比較有機會全面免除。

📖 想知道法院認定免除的條件細節、要準備哪些證據,可參考〈聲請免除扶養義務的 4 個條件

每個家庭的情節輕重不同,符不符合「情節重大」往往是攻防關鍵,建議讓律師先看過你的狀況再決定怎麼主張

免除扶養義務民法第 1118-1 條 2 大核心基準示意圖

沒有免除扶養義務會被告嗎?被追扶養費的 3 種情境與應對

翊宇律師事務所辦過上百件家事案件,子女想免除扶養義務,多半是落在以下 3 種情境。先看出自己是哪一種,才知道下一步該往哪走。

情境 1:被縣市政府提告返還代墊安置費

這是最讓人措手不及的一種。父母因為失能或無人照顧被社會局緊急安置後,主管機關會先依老人福利法第 41 條動用公帑代墊機構與照護費用,之後再對子女寄發行政處分要你「還錢」。

這時如果你本來就具備免除事由(童年被家暴、長期被棄養等),應該盡快向法院聲請免除,取得勝訴裁定後,就能用來對抗社會局的追償。

📖 已經收到社會局追討安置費的公文、想知道怎麼抗辯,可參考〈免除扶養義務後社會局還能追討安置費?律師教你 4 種抗辯〉。

情境 2:想先發制人,主動提出免除扶養義務

很多人會問,能不能在父母告我之前,先主動向法院聲請免除?

這條路有它的風險。因為扶養義務通常要等到「父母不能維持生活」時才會發生,如果父母現在還能自理、還沒落到需要扶養的狀態,子女主動聲請,可能會被法院以「扶養義務尚未發生」為由駁回。

所以要不要主動出手,得看父母現在的狀態,以及你手上證據齊不齊,這部分很需要先評估時機。

📖 還在猶豫要主動聲請、還是等被告了再反擊,可參考〈不扶養父母犯法嗎?申請放棄扶養父母 3 大條件、流程一次看〉裡「主動聲請 vs 被動回應」的比較。

情境 3:被父母提告給付扶養費,怎麼反請求免除?

實務上,父母提告不一定真的是要爭那筆扶養費。常見的情況是為了申請補助,因為社會局常會要求父母先證明子女「已免除扶養義務」,才能通過資產審查、請領低收入戶補助或長照資源。

而當父母生活陷入困境,向法院起訴要求子女按月給付扶養費時,子女身為被告,除了消極防禦,最有力的武器就是「反請求」。

在同一個訴訟程序裡,子女可以反過來請求法院裁定免除扶養義務,這樣法官會同時審理「父母要錢的權利」和「子女免除的理由」。一旦反請求成立,法院會直接判免除,父母的請求也會因為失去基礎而敗訴,一次解決全部紛爭。

下面 2 則是同一件高雄的真實裁定,可以看到反請求怎麼運作:

⚖️ 反請求成功免除義務|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度家聲字第 264 號

法院認定,父親自子女出生後即未曾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並當庭同意子女免除扶養義務的請求。父親確實自子女年幼時起就有未盡扶養義務的情事,使子女成長過程中缺乏父愛照拂、父女之情甚為淡薄,情節重大。

法院因此認為,若仍要子女負擔對父親的扶養義務顯失公平,依民法第 1118-1 條第 2 項規定,子女請求免除對父親的扶養義務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 白話結論:父母自己當庭承認從小沒養、法院認定情節重大,子女在被告的同一案件裡反請求,直接拿到「免除」。

⚖️ 反請求成功減輕義務|同案(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度家聲字第 264 號)

在同一件裁定裡,法院也說明了減輕與免除的層次:聲請人(父親)的聲請被駁回,子女對父親的扶養義務則予以免除,聲請及反聲請的程序費用都由父親負擔。

💡 白話結論:被父母告不等於只能賠錢,證據夠、情節重大時,反過來主張免除是實務上會成功的做法。

實際要不要反請求、證據怎麼排列、補哪些,會因案而異。

被父母告扶養費怎麼辦?扶養費可以調解嗎?

被父母提告要求扶養費時,很多人第一個念頭是「能不能不要上法院、私下談一談就好」,畢竟誰也不想真的跟家人在法庭上對簿公堂。扶養費可以調解嗎?可以走調解,但這份調解筆錄有沒有效,實務上見解不一,存在被認定無效的風險。

爭點在於:當事人能不能用調解去「處分」扶養義務的減輕或免除,目前法院看法分成 2 派。

有法院認為可以:調解筆錄等同確定裁判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5 項,扶養事件屬於「戊類事件」;再依同法第 23 條,這類事件在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在這派見解裡,既然是法律強制的程序,雙方達成共識並由法院做成「調解筆錄」,就具備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兩造都要受拘束。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101 年度家簡字第 58 號

兩造已於民國 102 年經法院調解成立,由抗告人按月給付相對人扶養費。法院認為,這份調解筆錄有與確定裁判相同的效力,兩造都應受拘束;抗告人在調解成立後才聲請免除扶養義務,與調解筆錄內容相矛盾,因此沒有理由。

💡 白話結論:在這派見解下,一旦調解成立、做成筆錄,事後想反悔聲請免除會很難。

有法院認為不行:調解免除扶養義務可能被判無效

這是翊宇律師事務所特別要提醒的風險。另一派見解認為,免除扶養義務涉及社會福利資源的分配(你不養,往往就變成國家養),屬於「不得處分事項」。這項權利沒辦法只憑私人私下說好就生效,必須由法官實質審查父母是否真的有「情節重大」的惡行,所以無法透過私下和解或一般調解程序處理,仍要由家事法庭安排、最後由法院裁判。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101 年度家簡字第 58 號

依民法第 1118-1 條第 1、2 項,免除扶養義務須由法院斟酌個案情節、以判決認定,並非被告可以自由處分的權利。法院因此認定該調解有訴訟法上無效的原因,宣告原調解無效。

💡 白話結論:同一個法院在不同案件裡,也可能認定「私下調解免除」無效,所以靠調解一勞永逸並不保險。

律師解方:家事事件法第 33 條「合意裁定」怎麼做?

那雙方明明都談好了,要怎麼做才安全?答案是走家事事件法第 33 條的「合意裁定」。

依家事事件法第 33 條第 1 項,當事人就不得處分的事項,如果解決事件的意思已經很接近、或對原因事實的有無不爭執,可以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家調裁字第 62 號

法院認為,聲請人依民法第 1118-1 條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屬於不得處分的事項,但兩造對解決事件的意思已經很接近,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 白話結論:雙方有共識時,與其賭私下調解的效力,不如用第 33 條請法院做成裁定,由法官審查後背書,這是目前最穩、風險最低的做法。

雙方談好之後要走哪一種程序才不會白忙一場,建議讓律師協助確認

全台法院調解免除扶養義務的實務趨勢

各地方法院對「調解免除扶養義務」的寬嚴不一,以下整理近年各地的成功案例字號,給你一個概略的地區趨勢參考:

  • 台北市(較多成功案例)
    • 免除成功案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 年度家調裁字第 35 號
    • 免除成功案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 年度家調裁字第 17 號
    • 減輕成功案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 年度家調裁字第 7 號
  • 新北市(較少成功案例)
    • 免除成功案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 年度家調裁字第 113 號
    • 免除成功案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 年度家調裁字第 53 號
    • 減輕成功案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 年度家調裁字第 59 號
  • 桃園市(較多成功案例)
    • 免除成功案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 年度家調裁字第 4 號
    • 免除成功案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 年度家調裁字第 53 號
    • 減輕成功案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 年度家調裁字第 5 號
  • 台中市(極少成功案例)
    • 免除成功案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 年度家調裁字第 4 號
  • 台南市(最多成功案例)
    • 免除成功案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 年度家調裁字第 26 號
    • 免除成功案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 年度家調裁字第 19 號
    • 減輕成功案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8 年度家調裁字第 160 號
  • 高雄市(較多成功案例)
    • 免除成功案例|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 年度家調裁字第 31 號
    • 免除成功案例|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 年度家調裁字第 128 號
    • 減輕成功案例|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 年度家調裁字第 17 號
💡 地區趨勢只是概略參考,個案能不能成功還是回到證據與情節,不會因為在某個縣市就保證過關。

扶養義務人之一免除後,其他義務人的負擔不會因此增加

很多手足會擔心:哥哥姊姊免除了,那筆扶養費會不會全部壓到我身上?答案是不會。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家親聲字第 130 號

法院說明,應先依民法第 1115 條按各扶養義務人的經濟能力認定各自的分擔義務,再進入是否符合第 1118-1 條、能否減輕或免除的判斷。

第 1118-1 條本來就帶有懲罰受扶養權利人的色彩,如果一人或數人獲准免除後,原本的分擔比例就轉嫁給其他義務人,反而變相加重其他人的負擔,顯失公平。

因此,一人或數人經准予免除後,免除部分不應由其他未免除的義務人承擔,其他人的分擔比例仍各自維持。

💡 白話結論:你或手足成功免除,免掉的那份不會自動轉到沒免除的兄弟姊妹頭上。

一人主動聲請免除,法院會通知其他子女知悉程序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家調裁字第 4 號

法院認定相對人(父母)恣意棄子女於不顧、情節重大,若由聲請人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准許聲請人依民法第 1118-1 條第 2 項免除扶養義務。

同時,因為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親等相同時應各依經濟能力分擔(民法第 1115 條第 1、3 項),法院也會通知其他子女與次順位扶養義務人(兄弟姊妹等關係人)知悉本件裁定。

💡 白話結論:一個人去聲請免除,法院程序上會通知其他有扶養義務的家人,所以這件事通常瞞不住、也不必瞞。

免除扶養義務等於拋棄繼承嗎?

很多人以為免除扶養義務之後,就不用再管父母留下的債務了。實際上,就算你拿到法院「免除扶養義務」的裁定,繼承權也不會自動消失。

這項裁定和拋棄繼承是 2 件分開、各自獨立的事,想完全跟父母的債務脫鉤,必須另外辦拋棄繼承。

免除扶養義務還可以繼承嗎?

扶養與繼承是 2 種完全不同的法律關係。

  • 扶養義務規範在民法親屬編,處理的是父母「生前」的照顧責任。免除扶養義務,代表你解除對父母存活時的扶養與金錢給付責任。
  • 繼承權規範在民法繼承編,處理的是父母「死後」的財產與債務歸屬。依民法第 1138 條,繼承權的取得是基於身分,在父母死亡時自動發生。

除非發生像民法第 1145 條規定的情形,例如你對父母有重大虐待或侮辱、且父母生前明確表示你不得繼承,否則即使你已經獲准免除扶養義務,依法仍然是遺產繼承人。

為何免除扶養後,還要另外辦「拋棄繼承」?

既然已經免除扶養了,為什麼還要再跑一次法院辦拋棄繼承?因為繼承不只包含遺產(權利),也包含債務(義務)。

🧑🏻‍⚖️ 翊宇律師提醒你:免除扶養的裁定只能擋掉父母「生前」的開銷(例如社會局追討的安置費),擋不掉父母「死後」留下的債務。父母過世後,生前欠的銀行貸款、私人借貸都會變成遺產債務。如果你不想跟這份財產關係有任何牽扯,就要再啟動另一個程序。

民法第 1174 條,繼承人可以拋棄繼承,期限是「知悉自己得繼承之時起 3 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如果錯過這道程序,即使你有免除扶養的裁定,債權人仍然可以依法在遺產範圍內向你(繼承人)主張清償。

比較項目 免除扶養義務(民法 1118-1) 拋棄繼承(民法 1174)
法律編別 民法親屬編 民法繼承編
處理階段 父母生前(照顧責任) 父母死後(遺產與債務)
核心效果 免除對父母的扶養給付 徹底脫離繼承權利義務
辦理期限 符合條件即可聲請 知悉繼承起 3 個月內
關聯性 不影響死後的繼承權 不影響生前已發生的扶養欠費

時間一旦過了就很難補救,如果父母剛過世、你不確定要不要拋棄繼承,建議盡早諮詢律師確認時效。

免除扶養義務的律師費、裁判費怎麼算?

除了會不會被告,大家最在意的就是要花多少錢。免除扶養義務的費用大致分成 2 塊:

  1. 裁判費(聲請費用):免除扶養義務屬於家事非訟事件,向法院聲請時會有法定的聲請費用,金額相對固定。
  2. 律師費:以免除扶養義務這類家事案件來說,全程委任的律師費常見落在 8 萬到 15 萬之間,實際金額會依案件複雜度、證據蒐集難度與開庭次數調整。

💡 實際費用會依個案情節與證據狀況而定,這裡提供的是概念性說明,翊宇律師事務所提供免費初談,可以先了解自己的狀況和大致費用,不一定馬上要打官司。

沒有免除扶養義務會被告嗎?8 大常見問題 FAQ

Q1:沒有免除扶養義務會被告嗎?

A:有可能。

在法院正式裁定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之前,子女在法律上仍負有扶養義務。若父母生活不能維持,父母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扶養費;若父母由社會局安置,主管機關也可能依法向子女追討代墊安置費。

所以沒有先處理扶養義務的爭議,確實存在被告的風險。

Q2:子女不養父母會怎樣?一定會被判要付扶養費嗎?

A:不一定,但若沒有主張免除或減輕,法院通常會判要付。

只要父母符合「不能維持生活」的要件,子女原則上就有扶養義務。若子女沒有提出免除或減輕的理由與證據,法院多半會依消費支出基準與分擔比例,判子女按月給付扶養費。

Q3:被父母告扶養費怎麼辦?只能被動付錢嗎?

A:不是只能被動付錢,符合條件時可以在訴訟中反聲請請求免除扶養義務。

當父母提告請求扶養費時,子女可以在同一案件中提出反請求,主張父母曾有嚴重侵害或長期未盡扶養責任,請求法院依法免除。若反請求成立,父母的扶養費請求會一併失去基礎。

Q4:免除扶養義務怎麼申請?一定要等被告才能提嗎?

A:不一定,但能不能「現在就提」要看父母的狀態。

免除扶養義務通常在父母已經不能維持生活時較容易成立。若父母還沒進入需要扶養的狀態,子女主動聲請,可能會被法院以「扶養義務尚未發生」為由駁回。所以要不要主動聲請,需要評估時機與風險。

Q5:扶養費可以調解嗎?調解成立就一定有效嗎?

A:可以調解,但不一定有效,實務見解分歧。

有法院認為扶養事件屬強制調解事項,調解筆錄具裁判效力;也有法院認為免除扶養義務屬於不得處分事項,不能只靠當事人私下合意,仍須由法院實質審查,否則調解可能被宣告無效。

Q6:如果雙方已經談好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怎麼做才安全?

A:可以依家事事件法第 33 條,合意聲請法院裁定。

當雙方對事實與解決方向已有共識時,可以請求法院直接作成裁定,由法官審查是否符合免除或減輕的法定要件。這是目前實務上最穩妥、風險最低的做法。

Q7:免除扶養義務等於拋棄繼承嗎?

A:不是,兩者完全不同。

免除扶養義務只影響父母「生前」的照顧與扶養費責任,不會自動喪失繼承權。即使取得免除扶養義務的裁定,子女在父母過世後,仍依法具有繼承權與繼承義務。

Q8:已經免除扶養義務,為什麼還要另外辦理拋棄繼承?

A:因為繼承包含債務,免除扶養擋不掉「死後的債」。

免除扶養義務只能避免父母生前的扶養費或安置費追討;父母過世後,債務會成為遺產債務。若不想承擔任何關係,仍須在知悉繼承後 3 個月內,依法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翊宇律師免除扶養義務成功案例:3 則法院裁定免除的勝訴實例

以下是翊宇律師事務所實際承辦、最後由法院裁定免除扶養義務的 3 則勝訴案例。每一則都附上案件背景、處理難點和我們的策略,你可以從中看到「情節重大」在實務上是怎麼被認定的。

📖 更多由法院裁定免除扶養義務的案例,可參考〈法院裁定免除扶養義務!律師替當事人爭取免除的實際案例

成功案例 1:3 歲遭父拋棄,中風後卻要女兒扶養?律師聲請,成功「完全免除」

案件背景:當事人父母於其年僅 3 歲時協議離婚,父親(相對人)隨即將當事人交由大姑姑照顧,自己則獨自在外生活。

30 多年來,父親鮮少探視,更未曾支付過任何生活與教育費用,當事人全賴大姑姑好心收留並撫養長大。

多年後,父親因中風失去謀生與生活自理能力,甚至一度仰賴當事人與親屬照料。面對從未盡過人父責任,卻在病倒後將長照重擔全數丟給自己的父親,當事人身心俱疲,決定不再隱忍,尋求法律協助。

處理難點:此類案件最大的難點在於「年代久遠的舉證」。

父親未盡扶養義務的起點遠在 30 年前,要向法院證明「過去數十年來父親都沒有給予關懷與生活費」這種消極的「不作為」,在證據蒐集上極具挑戰。

此外,父親目前已中風且無謀生能力,客觀上屬於極度需要扶養的弱勢狀態,若無強而有力的證據與法律論述,法院極有可能僅會判決「減輕」而無法達到「完全免除」扶養義務的目標。

翊宇處理策略:在充分了解當事人寄人籬下成長的委屈後,翊宇法律事務所林冠宇律師協助當事人擬定全面性的訴訟策略,主動向法院遞狀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 精準傳喚證人,還原成長脈絡:律師協助聲請傳喚當年與當事人共同生活的大姑姑之女(即當事人的表親)作為關鍵證人。透過證人自幼與當事人同住的親身見聞,向法院客觀證明當事人確實自幼未與父親同住,且父親長年來從未支付過任何扶養費。
  • 梳理事實脈絡,強調顯失公平:律師於聲請狀中詳細陳述父親在當事人生命中長期缺席的事實,並點出父親在中風後反而長期依賴當事人照顧,導致「扶養角色嚴重錯置」。
    律師強力主張,若強令當事人負擔與其長期感情疏離之父親的扶養義務,將造成嚴重心理與經濟負擔,屬「顯失公平」,完全符合《民法》第1118條之1「情節重大」之免除要件。
  • 善用調解程序,促成合意裁定:在法院調解階段,林律師以條理分明的證據與論述進行談判,使父親自知理虧,對「未盡扶養義務」之原因事實不再爭執。
    隨後,律師精準運用《家事事件法》第 33 條規定,促成雙方合意由法院直接下達免除扶養義務之裁定,不僅免去漫長的訴訟煎熬,更確保了勝訴結果。
結果:經由林律師專業的居中斡旋與精準的法律策略,法院最終採信我方主張,下達裁定:「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應予免除」。

當事人順利取得勝訴,完全免除對父親的扶養責任,成功卸下了 30 多年來不合理的沉重枷鎖。

成功案例 2:生父外遇拋家棄子、監護權僅具虛名?律師聲請,成功「完全免除」

案件背景:當事人(兩姊妹)的父母早年在國外結婚後定居台灣。但在當事人成長過程中,父親不僅長期無穩定工作,將家中經濟重擔全丟給母親 ,更在母親懷孕期間在外遊手好閒、發生婚外情且時常夜不歸宿。

父母最終協議離婚,雖然名義上約定由父親取得當事人的監護權(親權),但實際上父親為了顧及婚外情對象,從未親自照顧或同住。

不僅如此,父親甚至持續向母親情緒勒索、索討金錢,當事人自幼全賴母親獨自扛起龐大債務撫養長大。多年後,面對這個長期缺席且目前因案遭羈押在看守所的父親 ,當事人決定尋求法律協助,免除對其之扶養義務。

處理難點:此類案件最大的挑戰有三:

  1. 年代久遠,必須向法院證明過去 20 多年來父親「未曾扶養」的消極事實
  2. 父親在戶籍與法律文件上擁有「監護權(親權)」,若僅看書面資料極易產生「父親有負責」的錯覺,必須推翻官方紀錄還原實質照顧真相
  3. 父親現因案在監羈押,客觀上屬於無法維持生活之絕對弱勢,要爭取「完全免除」而非僅「減輕」扶養義務,必須提出強烈事證證明其未盡義務已達「情節重大」之程度

翊宇處理策略:在充分了解當事人自幼受盡委屈的成長歷程後,翊宇法律事務所林冠宇律師、卓詠堯律師協助當事人擬定訴訟策略,主動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

  • 戳破紙上監護,還原實質照顧脈絡:律師協助梳理詳細的家庭發展時間軸,並聲請傳喚當年獨自撫養兩姊妹的母親作為關鍵證人。
    透過母親的證述,向法院客觀證明父親的「監護權」僅具虛名,實際上自出生以來從未給付生活費及提供陪伴關愛。
  • 凸顯惡意遺棄,論證情節重大:律師於聲請狀中強烈主張,父親不僅未盡扶養義務,還在婚姻存續期間外遇,離婚後甚至對負責照顧子女的母親予取予求、情緒勒索。
    其荒謬作為已等同於惡意棄養,若強令子女負擔長期感情疏離之父親的扶養義務,顯失公平。
  • 善用調解程序,促成合意裁定:在調解庭上,律師團隊步步為營,透過明確的事證與情理分析突破父親心防,使其當庭坦承「從未扶養過兩姊妹且沒有給付扶養費用」,並同意免除聲請人的扶養義務。
    隨後,律師精準運用《家事事件法》第 33 條規定,促成雙方合意,由法院直接下達裁定,大幅縮短訴訟時程。
結果:經過律師專業的法庭攻防與居中斡旋,法院完全採信我方主張,認定父親無論主觀或客觀皆疏於照顧且情節重大。法院最終下達裁定:「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應予免除」。

當事人順利取得勝訴,成功擺脫了不合理的法定枷鎖,迎來真正自由的新生活。

成功案例 3:自幼遭家暴、高中被迫養家,中風生父突討扶養費?律師提反聲請,成功「完全免除」

案件背景:當事人自幼父母離異,幾乎由祖母含辛茹苦獨自撫養長大。

父親(聲請人)不僅長年酗酒、無穩定收入,更曾對年幼的當事人施以肢體與言語暴力。在當事人就讀高中時,父親甚至要求未成年的當事人半工半讀,並以「代為儲蓄」為由,將當事人每月約 1 萬 5 千元的辛苦血汗錢挪作私用。

隨後,父親更拋下尚未成年的當事人獨自生活。多年後,父親因中風導致重度身心障礙、耗盡積蓄,竟主動向法院聲請,要求當事人每月給付高達 22,661 元的扶養費。

處理難點:本件最大的挑戰在於,父親在當事人未成年期間「確實有共同居住的紀錄」,並非完全失聯的狀態。

且父親主動提起訴訟,在客觀上又屬於中風半癱、仰賴社會補助的絕對弱勢,法官極易基於同情心而僅判決「減輕」扶養義務。要證明同住期間父親不僅未盡扶養義務,還反向剝削未成年子女的「情節重大」事實,在舉證上具有相當難度。

翊宇處理策略:在充分了解當事人悲涼的成長遭遇後,翊宇法律事務所林冠宇律師、蘇卓詠堯律師擬定強勢防禦策略,不僅答辯拒絕給付,更主動向法院提出「反聲請」,要求完全免除當事人的扶養義務:

  • 傳喚關鍵證人,戳破對方謊言:父親在庭上辯稱當年有支付學費並煮飯、接送當事人。律師精準傳喚當事人的高中同學出庭作證,透過證人清楚還原當事人高中 3 年皆是「自己打工賺學費、在外買飯吃、自行騎車上下學」的真實情況,甚至連家中沒有瓦斯熱水洗澡的窘境都一一呈現,成功推翻父親的狡辯。
  • 調閱醫療病歷,證明身心重創:為證明父親的行為「情節重大」,律師協助提出當事人 17 歲時因不堪經濟與心理壓力前往精神科就診的初診病歷。
    病歷上明確記載「從 16 歲開始就要扶養父親(父親及後母皆有酗酒)」及輕生念頭,以鐵證向法官訴說當事人當年的絕望與創傷。
  • 精準法律定性,強調角色錯置:律師向法院強力論述,父親在當事人最需要教育與生活資源的高中階段,不僅未盡扶養義務,反而迫使未成年子女全職工作承擔家計,導致「扶養與被扶養角色完全倒置」。
    若強令當事人扶養長年剝削自己的父親,顯然有違事理之衡平與公平原則。

結果:經過律師縝密的證據梳理與法庭攻防,法院最終完全採信我方主張,認定父親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

法院裁定:聲請人(父親)之聲請駁回,相對人(當事人)對聲請人之扶養義務應予免除。當事人不僅一毛錢都不用賠,更徹底斬斷了這段長年勒索的痛苦枷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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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會走到這一步,並不是因為不想扶養父母,往往是從小被棄養或受暴,又沒能及早處理扶養爭議,最後被迫扛下不公平的法律責任。

不論是收到社會局追討安置費、被父母提告扶養費,或正在考慮要不要聲請免除或減輕,時機與程序對不對,往往決定結果。扶養案件一旦走錯一步,可能讓你:

  1. 實際上無法調解,白忙一場
  2. 錯過主動聲請的有利時機
  3. 衍生後續的繼承與債務風險

翊宇律師事務所有專業知識與豐富的家事案件經驗,能用心傾聽你的擔憂,協助你評估目前的狀況、需要準備哪些證據、有多少機會爭取減輕或免除。

初次諮詢可以先了解自己的情況和方向,不一定馬上要打官司。請不要擔心孤身面對,我們會陪你一起把問題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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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與依據聲明:本文由翊宇律師事務所|林冠宇律師團隊撰寫並審訂,依 2026 年現行《民法》第 1117 條、第 1118 條、第 1118-1 條、第 1174 條,《老人福利法》第 41 條,及《家事事件法》第 33 條撰寫。文中所引判決字號均為公開裁判,個案結果仍依事實與證據而定,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若需針對你的狀況評估,建議直接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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