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免除扶養義務會被告嗎?律師解析減免扶養費 3 大關鍵!

林冠宇律師

更新日期: 2026 年 3 月 26 日

子女面對父母扶養義務與法律壓力的情境

沒有免除扶養義務會被告嗎?有可能。在法院尚未裁定免除前,扶養義務仍存在,父母或政府都可能依法向你追討扶養費或安置費。

沒有免除扶養義務會被告嗎?關鍵在於是否及時處理。若符合條件卻未聲請,進入訴訟後,往往已處於被動不利的位置。

目錄

子女不養父母會被告嗎?一定要聲請免除扶養義務嗎?

在台灣社會,許多人與父母早已斷絕往來數十年,甚至童年是在家暴或被棄養的陰影下度過。然而,當父母老病交迫、被安置在養護機構時,子女往往會突然收到社會局的公文要求償還安置費,這時最常見的疑惑不外乎是「沒有免除扶養義務會被告嗎?」

事實上,在法律正式判定「免除扶養義務」之前,您的扶養義務在客觀上依然存在,若不處理可能被以司法程序追討。

子女不養父母會怎樣?先搞懂法律上的扶養義務

在法律層面,扶養義務並非單純的倫理問題,而是一種「身分法上的債務」。依據法律規定,只要父母處於「不能維持生活」的狀態,子女就有扶養的義務。

法律上子女對父母扶養義務的概念示意

依據《民法》第 1117 條,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但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祖父母)」,則只要「不能維持生活」就可以受扶養。

🌟 簡單來說,對於「沒錢維持生活」的父母,子女依法必須扶養。

若子女拒絕履行扶養義務,父母可向法院起訴要求給付「扶養費」;若父母受社會局安置,政府則會依《老人福利法》第 41 條向子女追討「代墊費用」。

此時若不聲請免除,法院會依以下公式計算金額:每月扶養費 = 每人月消費支出 X 分擔比例

🧑‍⚖️ 律師提示:針對「消費基準」,法院通常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各縣市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作為標準。
  • 例如:台北市消費基準 3.5 萬元,若有 2 名子女各半,每人每月可能被判給付 17,500 元。

什麼是免除扶養義務?法定允許不用付扶養費的 4 個條件

為了修正「天下無不是之父母」可能造成的不公,我國有「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制度。這是法律賦予受害子女的「後天盾牌」,讓曾受傷害的子女能合法地終止這項沉重的負擔。

「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係指經法院裁定後,子女對該父母的照顧與金錢給付責任,可以獲得減輕或直接免除。

免除扶養義務條件怎麼判?民法第 1118-1 條的 2 大核心基準

法官在審理時,並非只要子女說「感情不好」就能免除,而是必須符合《民法》第 1118-1 條規定的嚴格標準。其判斷核心在於:如果強迫子女扶養,是否會造成「顯失公平」?

這原則上主要分為以下兩大核心基準:

1. 故意侵害行為(身體、精神、性自主)

父母曾對子女、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有故意虐待、重大侮辱或不法侵害。例如:童年時的長期家暴、言語羞辱導致精神創傷,或是性侵害行為。

2. 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在子女年幼需要拉拔時,父母在有能力的情況下,卻惡意遺棄、長期失聯、不支付教育費或生活費。例如:父親在子女 3 歲時便跟隨小三離家,直到 30 年後老病才回頭討錢。

🧑‍⚖️ 專業實務提醒: 法院會區分「減輕」扶養義務與「免除」扶養義務。
  • 減輕:父母曾有短暫未養,或侵害情節較輕。
  • 免除:必須達到「情節重大」。 實務上,若能證明父母「自始至終」未盡責,或是「嚴重家暴」,獲准全面免除的機會較高。
父母未盡扶養責任或侵害行為的情境示意

免除扶養義務怎麼申請?3 種最常見的聲請情境

翊宇律師事務所 有辦理上百件家事案件的經驗,其中子女想要免除扶養義務,通常會面臨以下三種情境。了解您正處於哪種情境,才能選擇最精準的法律應對方式!

情境 1:被縣市政府提告返還代墊安置費

這是最令子女措手不及的情境。當父母因失能或無人照顧,被社會局依《老人福利法》第 41 條進行緊急安置後,主管機關會先動用公帑代墊機構、照護的費用,隨後再對子女寄發行政處分要求「還錢」。

此時,子女若具備免除事由,應立即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取得勝訴後,就能對抗行政機關追償的扶養費用。

情境 2:本人主動提告!預防性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關於可不可以先發制人「主動向法院聲請免除義務」,則有一定的風險。

因為扶養義務的發生會在「父母不能維持生活」時才發生,因此,還是可能會被法院可以「尚未發生扶養義務」為由駁回聲請。

情境 3:被父母提告給付扶養費!如何直接「反請求」免除?

實務上,父母提告不一定是因為爭執扶養費。

常見的情況可能是為了申請補助。因為 社會局常會要求父母證明子女「已免除扶養義務」,才能順利通過資產審查,請領低收入戶補助或長照資源。

而當父母生活陷入困境,主動向法院起訴要求子女「按月給付扶養費」時,子女身為被告,除了消極防禦外,最重要的法律武器就是「反請求」。

在同一個訴訟程序中,子女可以反過來請求法院裁定「免除扶養義務」。這樣一來,法官會同時審理「父母要錢的權利」與「子女免除的理由」。若「反請求」成功,法院會直接判決免除義務,讓父母的請求因喪失基礎而敗訴,一舉解決所有紛爭。

子女在法院中提出反請求的法律策略情境

⚖️ 反請求聲請成功免除義務|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聲字第264號

二、A03之答辯及反聲請意旨略以:A02雖為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惟A02於民國65年與伊母A01結婚,並於00年0月00日生下伊後,卻於68年1月26日伊年僅2歲時與A01離婚,自此未再過問伊與A012人之生活,亦未再對伊有任何扶養照顧之作為,是A02顯有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所列情形且情節重大,若仍由伊負擔對A02之扶養義務,顯失公平,爰請求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款、第2項規定免除伊對A02之扶養義務,再者,伊現無工作,存款數額亦不多,且尚需扶養9歲之子及高齡75歲之母,如再課以伊扶養A02之義務,伊將不能維持自己之生活,亦應免除或減輕伊扶養義務等語。並聲明:㈠聲請人之聲請駁回;㈡A03對A02之扶養義務應予免除。

A03主張A02自其出生後即未曾對其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乙事,業據A02自承屬實,並當庭同意A03本件免除對其扶養義務之請求等語(第264號卷第145至146頁),堪認A02確自A03年幼時起即有未盡扶養義務之情事,使A03成長過程中因缺乏父愛照拂,導致兩造間父女之情甚為淡薄,情節實屬重大,準此,依卷內事證足認A03所主張該部分之事實,洵屬可信。

本院參酌上情,認A02對A03無正當理由未能善盡扶養義務,情節重大,參照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規定,若命A03負擔對於A02之扶養義務,即有顯失公平之情。從而,A03請求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規定,免除其對A02之扶養義務,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 反請求聲請成功減輕義務|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聲字第264號

A03主張A02自其出生後即未曾對其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乙事,業據A02自承屬實,並當庭同意A03本件免除對其扶養義務之請求等語(第264號卷第145至146頁),堪認A02確自A03年幼時起即有未盡扶養義務之情事,使A03成長過程中因缺乏父愛照拂,導致兩造間父女之情甚為淡薄,情節實屬重大,準此,依卷內事證足認A03所主張該部分之事實,洵屬可信。

本院參酌上情,認A02對A03無正當理由未能善盡扶養義務,情節重大,參照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規定,若命A03負擔對於A02之扶養義務,即有顯失公平之情。從而,A03請求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規定,免除其對A02之扶養義務,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A02之聲請駁回。A03對A02之扶養義務應予免除。聲請及反聲請之程序費用均由A02負擔。

被父母告扶養費怎麼辦?扶養費可以調解嗎?

扶養費可以調解嗎?是許多人被父母提告要求扶養費時,雙方都會有的疑惑,畢竟可能不希望真的和家人在法院中爭鋒相對。不過,若是走調解程序,這份調解筆錄也仍有可能被認為「無效」。

因為實務上目前見解不一,針對當事人是否可以用調解來「處分」「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問題目前還有爭議:

有法院認為可以:調解筆錄等同確定裁判

依據 《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5 項,扶養事件屬於「戊類事件」。根據同法 第 23 條 規定,這類事件在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

在部分法院見解中,既然是法律強制的程序,雙方達成的共識並經法院做成「調解筆錄」,就具備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兩造都必須受其拘束。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家簡字第58號
兩造已於102 年6 月3 日經本院調解成立,抗告人同意自102 年7 月起至相對人鄭明仁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相對人鄭明仁2,000 元,另同意自102 年7 月起至相對人鄭李美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相對人鄭李美1,000 元,此有相對人提出之本院102 年度司家非調字第114 號調解程序筆錄影本在卷可憑(見原審卷第65頁),且為相對人所不爭執。因此抗告人對相對人之履行扶養義務事件已經調解成立,該調解筆錄有與確定裁判相同之效力,則兩造均應受該調解筆錄所拘束。從而,抗告人於調解成立後10日(102 年6 月13日)聲請免除其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與前揭調解筆錄內容相矛盾,自無理由。

有法院認為不行:調解免除扶養義務可能被判無效

這是翊宇律師事務所特別要提醒讀者的風險。另一派實務見解認為,免除扶養義務涉及社會福利資源的分配(如果你不養,就會變成國家養),屬於「不得處分事項」。

這意味著,這項權利不能僅憑私人私下說好就生效,必須由法官實質審查父母是否真的有「情節重大」的惡行,因此沒辦法透過私下和解或走一般調解程序,而需要由家事法庭安排調解,最後還是要透過法院裁判。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家簡字第58號
揆諸前揭說明,依民法第1118條之1 第1 、2 項免除扶養義務,須由法院斟酌個案情節,以判決認定之,非被告得自由處分之權利,顯見該調解有訴訟法上無效之原因。從而,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16 條第2 項之規定訴請本院宣告本院99年度司家調字第1072號調解事件於100 年1 月31 日成立之調解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律師解方:家事事件法第 33 條「合意裁定」怎麼做?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調裁字第62號
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依民法第1118條之1聲請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為不得處分之事項,然兩造對於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合意聲請本院為裁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全台法院調解免除扶養義務實務趨勢整理!

1. 台北市:較多成功案例 

  • ⚖️ 免除成功案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調裁字第35號
  • ⚖️ 免除成功案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調裁字第17號
  • ⚖️ 減輕成功案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調裁字第7號

2. 新北市:較少成功案例 

  • ⚖️ 免除成功案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調裁字第113號
  • ⚖️ 免除成功案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調裁字第53號
  • ⚖️ 減輕成功案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調裁字第59號

3. 桃園市:較多成功案例 

  • ⚖️ 免除成功案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調裁字第4號
  • ⚖️ 免除成功案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調裁字第53號
  • ⚖️ 減輕成功案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調裁字第5號

4. 台中市:極少成功案例 

  • ⚖️ 免除成功案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調裁字第4號

5. 台南市: 最多成功案例 

  • ⚖️ 免除成功案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 年度家調裁字第 26 號
  • ⚖️ 免除成功案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 年度家調裁字第 19 號
  • ⚖️ 減輕成功案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8年度家調裁字第 160 號

6. 高雄市:較多成功案例

  • ⚖️ 免除成功案例|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調裁字第31號
  • ⚖️ 免除成功案例|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調裁字第128號
  • ⚖️ 減輕成功案例|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調裁字第17號

扶養義務人之一免除扶養義務,其他義務人負擔的扶養費用不會因而增加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30號

應先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按各扶養義務者經濟能力,認定各應分擔義務為何,始進入判斷是否合於第1118條之1規定,扶養義務者得否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層次。

而第1118條之1剝奪或限縮扶養權利人得受扶養之權利,立法目的本即帶有懲罰扶養權利者之色彩;倘認數扶養義務者一人或數人請求免除扶養義務獲准後,該原先應負擔之扶養比例,則轉由其他扶養義務者負擔,非但無法達成上開懲罰扶養權利者之目的,更形同變相加重其他扶養義務者之負擔,顯有失公平,亦有違近代民法個人主義、自己責任之原則。準此,依體系解釋、文義解釋,及自立法目的與公平性而言,在扶養義務者中一人或數人(非全部),經法院准予免除扶養義務後,該免除部分義務不應轉嫁由其他未免除之扶養義務者負擔(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1號意旨參照)。

聲請人無正當理由未盡對A04之扶養義務,情節顯屬重大,如仍令A04負擔扶養聲請人之義務,顯失公平,故A04主張免除對聲請人之扶養義務,為有理由

聲請人因無正當理由未盡對A04之扶養義務,情節顯屬重大,應免除A04對聲請人之扶養義務等節,均如前述;又A04雖經本院免除其對聲請人之扶養義務,惟該免除部分義務亦不應轉嫁由其他未免除之扶養義務者即A05、A06負擔,亦敘明如前,準此,A05、A06扶養聲請人之比例仍各為1/3,應可認定。

扶養義務人之一主動聲請免除扶養義務,法院會通知其他子女(關係人)知悉程序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調裁字第4號

衡相對人所為即屬恣意棄子女於不顧,情節確屬重大,若現由聲請人負擔扶養相對人之義務,顯失公平。從而,聲請人主張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之規定,免除其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應屬有據,應予准許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民法第1115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爰併並通知相對人之其他子女甲○○、己○○及相對人之輔助人即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以及相對人之次順序扶養義務人即相對人之兄弟姊妹亦即關係人辛○○、壬○○、丙○○、丁○○、乙○○等人知悉有關本件裁定事宜。

免除扶養義務等於拋棄繼承嗎?

許多人會誤解,以為免除扶養義務等於無法繼承、不用處理父母遺留債務等問題,但其實在法律實務上,子女即便取得了法院「免除扶養義務」的裁定,並不代表其「繼承權」會自動喪失。

換言之,「免除扶養義務」‪和「拋棄繼承」兩者分別獨立,如果希望完全與父母債務脫鉤,必須另外拋棄繼承。

免除扶養義務還可以繼承嗎?

「扶養」與「繼承」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法律關係。

  • 扶養義務規範於《民法》親屬編,處理的是「生前」對父母的照顧責任。

「免除扶養義務」僅代表您解除對於父母存活時的扶養責任,不用負擔扶養費用等。

  • 繼承權規範於《民法》繼承編,處理的是父母「死後」的財產、債務歸屬。

繼承權的取得是基於《民法》第 1138 條的身分繼承,在被繼承人(父母)死亡時自動發生。

除非發生像是《民法》第 1145 條規定的情況例如:您對父母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且經父母在生前明確表示「不得繼承」,否則即便您已經獲准免除扶養義務,您依法依然是遺產繼承人

為何免除扶養後,還是需要另外辦理「拋棄繼承」?

既然已經免除扶養義務了,為什麼還要另外跑一次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這是因為繼承不僅包含遺產(權利),也包含債務(義務)。

翊宇律師提醒您:免除扶養裁定只能幫您擋掉「生前」的開銷(如社會局追討的安置費),但無法自動幫您擋掉父母「死後」留下的債務。

當父母過世後,所有的債務(如生前欠銀行的貸款、私人借貸)會轉化為遺產債務。如果您不希望與這份財產關係有任何牽扯,您必須發動另一個法律程序。

依據《民法》第 1174 條,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行使權利的期限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如果您忽略了這道程序,即便您有免除扶養義務的裁定,債權人依然可以依法向您(繼承人)主張在遺產範圍內清償債務。

比較項目免除扶養義務 (民法 1118-1)拋棄繼承 (民法 1174)
法律編別民法「親屬編」民法「繼承編」
處理階段父母生前(針對照顧責任)父母死後(針對遺產與債務)
核心效果免除對父母的扶養給付徹底脫離繼承權利義務
辦理期限符合條件即可聲請知悉繼承起 3 個月內
關聯性不影響死後的繼承權不影響生前已發生的扶養欠費

沒有免除扶養義務會被告嗎?8 大常見問題 FAQ

Q1:沒有免除扶養義務會被告嗎?

A:有可能。

在法院正式裁定「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之前,子女在法律上仍負有扶養義務。若父母生活不能維持,父母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扶養費;若父母由社會局安置,主管機關也可能依法向子女追討代墊安置費。因此,未先處理扶養義務爭議,確實存在被告風險

Q2:子女不養父母會怎樣?一定會被判要付扶養費嗎?

A:不一定,但若未主張免除或減輕,法院通常會判要付。

只要父母符合「不能維持生活」的要件,子女原則上就有扶養義務。若子女未提出免除或減輕的理由與證據,法院多半會依消費支出基準與分擔比例,判決子女按月給付扶養費。

Q3:被父母告扶養費怎麼辦?只能被動付錢嗎?

A:不是,只要符合條件,可以在訴訟中反聲請請求免除扶養義務。

當父母提告請求扶養費時,子女可在同一案件中提出反請求,主張父母曾有嚴重侵害或長期未盡扶養責任,請求法院依法免除扶養義務。若反請求成立,父母的扶養費請求會一併失去基礎。

Q4:免除扶養義務怎麼申請?一定要等被告才能提嗎?

A:不一定,但是否「現在就能提」要看父母狀態。

免除扶養義務通常在「父母已不能維持生活」時較容易成立。若父母尚未進入需要扶養的狀態,子女主動聲請,可能會被法院以「扶養義務尚未發生」為由駁回。因此,是否主動聲請,需評估時機與風險

Q5:扶養費可以調解嗎?調解成立就一定有效嗎?

A:不一定,實務見解分歧,存在被判無效的風險。

有法院認為扶養事件屬強制調解事項,調解筆錄具有裁判效力;但也有法院認為,免除扶養義務屬於「不得處分事項」,不能只靠當事人私下合意,仍須由法院實質審查,否則調解可能被宣告無效。

Q6:如果雙方已經談好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該怎麼做才安全?

A:可依家事事件法第 33 條,合意聲請法院裁定。

當雙方對事實與解決方向已有共識時,可請求法院直接作成裁定,由法官審查是否符合免除或減輕的法定要件,這是目前實務上最穩妥、風險最低的作法

Q7:免除扶養義務等於拋棄繼承嗎?

A:不是,兩者完全不同。

免除扶養義務只影響「父母生前」的照顧與扶養費責任,不會自動喪失繼承權。即便取得免除扶養義務的裁定,子女在父母過世後,仍依法具有繼承權與繼承義務。

Q8:已經免除扶養義務,為什麼還要另外辦理拋棄繼承?

A:因為繼承包含債務,免除扶養無法擋掉「死後的債」。

免除扶養義務只能避免父母生前的扶養費或安置費追討;父母過世後,其債務會成為遺產債務。若不希望承擔任何關係,仍須在知悉繼承後 3 個月內,依法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免除扶養義務及早處理,翊宇律師幫你法律防護!

許多案件並不是「子女不想扶養父母」,而是在沒有及早處理扶養義務爭議的情況下,被迫承擔不公平的法律責任

不論是收到社會局追討安置費、被父母提告扶養費,或正在考慮是否聲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關鍵都在於「時機」與「程序是否正確」。扶養案件一旦走錯一步,可能導致:

  • 調解被判無效
  • 反而喪失聲請免除的機會
  • 或衍生後續的繼承與債務風險

翊宇律師事務所」有專業的知識與豐富經驗,能夠用心傾聽並理解您的擔憂,擅長用法律與經驗替您爭取應有的權益與尊嚴。請不要擔心孤身一人面對,將會在您最困難的時候站在您身邊,守護您的權益,陪您找回力量、捍衛您的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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