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心看待每一個案件、重視每位當事人的訴求,辦理任何民事、刑事或公司商務等訴訟與非訟案件,經手超過上千個案件累積大量實務經驗,為您積極爭取最佳權益!
Latest posts by 林冠宇律師 (see all)
- 【民事_返還房屋】賴著不搬怎麼辦?討回房屋大作戰! - 2025 年 6 月 17 日
- 【家事_剩餘財產分配】離婚可以,要房不行!剩餘財產分配守護不動產 - 2025 年 6 月 17 日
- 【民事_債務糾紛】守衛財產!停止執行和本票不存在之訴! - 2025 年 5 月 15 日
更新日期: 2022 年 11 月 14 日
日前有一名男子騎車等紅燈時,車子壓到斑馬線,見到警察在一邊,為了躲避便趕緊掉頭,但一時重心不穩摔車,這時口袋裡的摺疊小刀就這麼掉了出來,剛好被員警撞見,被以社會秩序維護法送辦。
男子表示自己身上帶著摺疊刀並沒有特別用途,更不是準備要做為凶器;但正因如此,被法院認為是「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殺傷力之刀械」,遭罰5,000元。
翊宇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邱莉軒表示,所謂的「正當理由」要如何解釋,通常會看當事人攜帶刀械或具有殺傷力的用具的理由,是不是符合常理、有沒有必要性,並且也會看當事人所稱的理由,有沒有充足到可以讓他攜帶這麼有殺傷力的用具。例如身為水電工,攜帶板手是正常的、正要去玩生存遊戲的玩家攜帶玩具用槍、肉攤老闆攜帶切肉刀……等等,會這樣進行個案的判斷,而沒有一個齊頭式、統一的依據,來判斷攜帶摺疊刀就是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