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本票裁定怎麼辦?3 大強制執行自保手段全攻略

林冠宇律師

更新日期: 2026 年 2 月 25 日

收到法院寄發的本票裁定通知文件情境圖

許多民眾收到法院寄來的「本票裁定」時,第一反應往往是非常驚慌,但請務必先深呼吸,冷靜下來。收到本票裁定,並不代表法院認定你真的欠這筆錢

本票裁定做成時,法院其實只看本票的外觀形式,不會審查背後的債務糾紛。這意味著,你還有機會透過法律途徑來救濟。本文將為你解析收到裁定後的三種自保手段:抗告、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債務人異議之訴,並教你如何把握最關鍵的期間,有機會在「免提供擔保金」的情況下,成功阻止財產被強制執行。

目錄

為什麼法院沒開庭、沒聽我解釋,就可以裁定強制執行?

這通常是一般人收到裁定後最大的不滿:「法院單憑對方一面之詞就判我輸?」

事實上,這並非司法不公,而是源於本票制度的特殊設計,以及法律程序的分類差異。

什麼是非訟程序?法院依法只能做形式審查

在法律程序中,本票裁定被歸類為「非訟事件」,由司事官(司法事務官)進行審查。

✏️ 立法的目的在於確保票據的流通性與兌現速度,因此法律規定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僅能進行快速的外觀審查,而無權介入雙方的實體糾紛。

簡單來說,司事官就像一位「檢核員」,以下這些涉及實體真相的抗辯,依法均不在法院裁定時的審查範圍內:

  • 清償抗辯: 「我明明已經還錢了,是對方不還我票。」
  • 原因關係抗辯: 「這是賭博輸的錢、高利貸利息,根本不合法。」
  • 意思表示瑕疵: 「我是被詐騙集團騙去簽名的。」

法院到底在審查什麼?判定本票有效的 5 大形式要件

所謂的「形式審查」,是指法院僅檢視這張紙本票「外觀上」是否符合《票據法》第120條規定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只要本票上明確記載下列 5 點,法院就必須依法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1. 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2. 一定的金額(若大寫與小寫不符,以大寫為準)。
  3. 無條件支付(不能寫「如果…才付款」)。
  4. 發票日(年、月、日須完整)。
  5. 發票人簽名(簽名或蓋章皆可)。

只要上述欄位填寫無誤,且票據沒有明顯的破損或塗改(如金額塗改未蓋章),這張本票在法律上即屬有效。

💡 律師提示
  • 了解上述規則後,您就會明白:若您的爭點在於「欠錢糾紛」(如已還款),此時針對裁定提起「抗告」幾乎是徒勞無功的。
  • 因為就法律形式而言,裁定程序並無瑕疵。您真正的戰場,不應浪費在抗告程序,而應儘速將重心轉向「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直接否定對方的債權實體權利。

收到本票裁定怎麼處理?三種救濟方式先看這裡

面對本票裁定,法律提供了三種不同的救濟途徑。選擇哪一條路,取決於您的爭執理由(是格式錯誤還是欠錢糾紛?)以及案件目前的進度(剛收到裁定還是已經被扣薪水?)。

選錯途徑,不僅無法解決問題,更可能因錯失時效而面臨財產遭強制執行的風險。我們簡單將其分為:

  1. 本票裁定抗告: 爭執「程序與格式」。
  2.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爭執「實體債務」。
  3. 債務人異議之訴: 針對「執行程序」。

三種救濟方式一覽表:抗告 10 天、免擔保 20 天、已執行怎麼救

救濟手段提出期限審查重點核心目的
1. 本票裁定抗告收到裁定後 10 日內形式審查(格式、程序合法性)爭執聲請程序不合法,求法院廢棄原裁定。
2.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收到裁定後 20 日內(此為免擔保金之特定條件)實體審查(釐清債務真相)證明自己不該付這筆錢或本票造假,主動阻斷債權。
3. 債務人異議之訴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錢被領走或房子過戶前)實體審查(執行名義的效力)在已被查封或扣薪時,撤銷正在進行的強制執行程序。

手段 1:本票裁定抗告(10 天內)

什麼是本票裁定抗告?

  • 「抗告」是針對法院裁定程序的救濟手段,必須在收到裁定後 10 日內 提出。
  • 它的重點不在於爭執「有沒有欠錢」,而在於爭執「這張本票的格式或聲請程序合不合法」。

為什麼抗告在實務上很難成功?

  • 如前所述,法院對本票裁定僅進行「形式審查」。
  • 只要本票上的必要記載事項(如金額、發票日、簽名)齊全,法院依法就必須駁回您的抗告。
  • 許多當事人會在抗告狀中寫滿洋洋灑灑的理由,例如「我已經還錢了」、「對方詐騙」或「利息算錯了」。
  • 遺憾的是,這些屬於「實體理由」,在抗告程序中完全不會被法院採納

本票裁定抗告理由有哪些?少見但可能成功的情況

既然形式審查這麼嚴格,抗告還有用嗎?

在極少數情況下,抗告是有機會成功的,實務上最常見的有效攻防,在於針對「本票提示日」的質疑。

依據《票據法》規定,執票人必須向發票人「提示」本票(也就是拿本票給您看,要求付款),若未獲付款才能聲請裁定。如果對方根本沒有找您要錢就直接聲請裁定,程序即不合法。

🧑‍⚖️ 律師提醒:
  • 若執票人主張的提示日期,您人剛好「正在國外」「在監獄服刑」,在客觀上對方根本不可能向您提示本票。
  • 此時若提出相關出入境紀錄或在監證明作為抗告理由,法院即可能認定程序不合法,進而廢棄原裁定。

手段 2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這是解決本票債務問題最重要的手段。若您認為自己根本不該支付這筆錢,或者這張本票根本是假的,您必須主動出擊,透過正式的訴訟程序請求法院判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什麼情況下可以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不同於抗告只能爭執格式,這個訴訟是為了釐清「實體真相」。

若您的案件符合以下任一情形,皆可提起此訴訟:

  1. 偽造、變造: 本票根本不是您簽的(遭冒名),或金額被擅自塗改(如 10 萬改成 100 萬)。
  2. 債務糾紛: 確實有簽本票,但錢已經還清(清償),對方卻惡意不還票。
  3. 原因關係不存在: 簽了票但對方根本沒把借款給您,或債務已相互抵銷。
  4. 意思表示瑕疵: 是在遭詐欺或脅迫的情況下被迫簽發本票。
  5. 時效消滅: 本票「到期日」(若未載明則看發票日)起算已超過 3 年,對方卻長時間未行使權利,您可以主張時效完成,拒絕給付。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的勝訴關鍵是什麼?

爭執本票上的印文是假的、被盜蓋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北重訴字第9號

又查:被告抗辯系爭印文為真正,所據無非以:該印文與原告於康禾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系爭特別授權書、系爭約定書上所使用之「何婉華」印文相同等節。然查:⋯⋯⒋據此,因系爭特別授權書上「何婉華」印文,難認為真正。既經原告否認,被告又提不出系爭印文及系爭特別授權書原告印文均為真正之相關證據,已無再予比對或鑑定之必要,則被告舉證不足,無從為有利於被告抗辯之認定。

依被告於本件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系爭印文之真正,即不能認如附表1所示之本票為原告所簽發,被告亦無從舉證原告有授權蓋用系爭印文開立如附表1所示本票之事實,自難令原告負擔發票人之票據責任。則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所持有,以原告名義為發票人,如附表1所示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自屬有理,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1所示本票之
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承前所述,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翊宇律師成功協助當事人爭執本票上的簽名是假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湖簡字第906號

由執票人即被告就系爭本票確為原告所簽發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

經核,本院將被告提出之系爭本票與原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所為多次簽名,相互檢視比對,以肉眼辨識觀察,前後二類之運筆、筆劃特徵等均無法清楚辨識係原告所簽發,且被告OOO亦自承系爭本票於原告之母親OOO交付時,其上已簽好OOO與原告之名字、金額、日期及住址,其無法確定系爭本票為原告所簽發等語,再者,被告亦未能提出其他確切之證據,證明系爭本票上原告名義之發票,確為原告本人或經其授權之人所為,自無從認定系爭本票上原告名義之發票確為真正。

 

是以,原告主張系爭本票上其名義之發票非真正,其非發票人,應屬可採。至於系爭本票係原告之母親王香薇所交付予被告劉甘梅,其上尚有以王香薇為發票人之簽章,且無法證明系爭本票為原告所簽發,自非屬原告之物,是以原告訴之聲明第五、六項請求被告二人應將系爭本票返還原告云云,要無可採

為什麼這個訴訟對債務人有利?關鍵在舉證責任的優勢!

許多民眾害怕打官司是因為擔心:「我要怎麼證明我沒欠錢?證明『沒有』很難耶!」但在「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中,,如果您是主張「根本沒拿到錢」「本票是假的」,遊戲規則將對發票人(債務人)相對有利。

依據實務見解,舉證責任在於執票人(對方)身上,也就是說,到了法院,對方必須負責證明「這張本票是真的」或「確實有交付借款給您」。

這比一般訴訟中「原告要負舉證責任」的門檻,對身為被告的您更有保障!

本票裁定 20 天:如何免擔保金停止強制執行?

一般而言,如果要請法院「暫時停止」對方的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暫停拍賣房子),法院通常會要求債務人提供一筆「擔保金」。

擔保金有多高?通常是債權金額的全額或一定比例,例如本票面額 600 萬,您就得先籌出 600 萬現金押在法院。

✏️ 如何免擔保金停止執行?依據《非訟事件法》第 195 條第1項規定,若您的理由是「本票遭偽造或變造」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法律給予了特別保護:
  • 關鍵條件: 在收到本票裁定後 20 日內 提起確認之訴。
  • 絕對優勢: 只要證明已在期限內起訴,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這意味著,您有機會完全不用提供擔保金,就能直接阻斷對方的查封動作。
🧑‍⚖️ 律師特別提醒:
  • 這個「免擔保金」條款有嚴格限制,必須同時符合「主張偽造/變造」加上「20 天內起訴」這兩個條件。 
  • 若您的理由是「我已經還錢了」(非偽造),或者您拖到第 21 天才找律師,雖然還是可以起訴,但若想停止強制執行,就會回歸到第195條第3項,通常就必須乖乖繳納擔保金了。

如果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打輸了或是根本沒有辦法打,那也並非完全沒救!最後最後,在符合特定條件下,還是可以嘗試「債務人異議之訴」。

不過,如果能透過「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處理,依據律師的實務經驗,通常會議較好的建議處理方式,不只有免擔保金的規定,成功機會通常也比債務人異議之訴多。

手段 3 :債務人異議之訴(已扣薪/查封時)

債務人異議之訴適用時機是什麼時候?

如果您錯過了前面提及的黃金時間,或者對方動作極快,讓您直到公司收到法院扣薪命令,或是房子被貼上封條時才驚覺不妙。

您必須透過「債務人異議之訴」撤銷已經有執行名義、還沒有執行完畢的強制執行程序,把財產救回來。

本票裁定的債務人異議之訴有什麼特色?

一般如果是經過法院「判決」確定的官司(如借款訴訟判決),要提起異議之訴,只能拿「判決後」發生的新理由(例如:判決後我才還錢)來爭執。

但是!本票裁定有一個對債務人較為有利的特點!

因為本票裁定沒有經過法官開庭審理實體內容(沒有既判力),法律允許您拿「裁定前」發生的理由來打這個訴訟!

  • 實戰應用:
    •  就算對方是拿著 3 年前的舊裁定來查封您的房子,您依然可以在現在提起訴訟,主張:「這張票我在 5 年前就還清了!」或是「這張票 5 年前就時效過期了!」
    • 只要理由成立,法院就會判決撤銷現在正在進行的強制執行程序。
嚴格「時間限制」 ,必須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
  • 扣薪水: 在薪水還沒被對方領走前。
  • 查封房子 在房子還沒被拍定(拍賣成功)並移轉登記給拍定人之前。

一旦程序終結(錢被領走、房子過戶),就無法提此訴訟來撤銷,只能改請求不當得利求償,訴訟難度會高非常多。

法院強制執行凍結財產示意圖

收到本票裁定怎麼辦?三種救濟方式該怎麼選?

看到這裡,您可能會有疑問:「我現在這個狀況,到底該用哪一種方式?」

以下整理幾個實務上最常見的情境,讓你快速判斷目前適合採取的救濟手段!

情況 1:只是程序或格式有問題,沒有實體爭議

例如本票記載不完整、提示程序明顯不可能完成,爭點僅在「裁定是否合法」。

  • 處理方式:本票裁定抗告
  • 限制提醒:抗告僅能處理程序問題,無法解決欠錢爭議

情況 2:本票不是我簽的(遭冒名/偽造/變造)

如果你主張本票上的簽名、印文不是你本人所為,或金額遭到擅自塗改,屬於「本票真實性」的爭議。

  • 處理方式: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 重點關鍵:務必把握收到裁定後 20 日內起訴

在符合「偽造或變造」且於 20 日內提起確認之訴的情況下,依法有機會免提供擔保金,直接停止強制執行,是對債務人最有利的處理方式。

情況 3 :本票已經還錢或沒拿到錢,該怎麼處理?

如果你承認本票形式上為真,但爭執的是「債務本身不存在或已經消滅」,例如已清償、未交付款項、債務抵銷或時效完成。

  • 處理方式: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 需注意:通常須另行聲請停止執行,並提供擔保金

這類案件的重點,在於舉證債務不存在或已消滅,實務上仍是解決本票爭議的主要途徑。

情況 4:已被強制執行中(扣薪/查封/凍結帳戶)怎麼救?

如果案件已進入執行階段,無法透過確認之訴處理。

  • 處理方式:債務人異議之訴(必要時合併確認之訴)
  • 目的:撤銷正在進行中的強制執行程序

需特別注意,債務人異議之訴必須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且多數情況下仍需聲請停止執行並提供擔保金。

🙋 小結:簡單來說,可以這樣理解:
  • 格式、程序問題 → 抗告
  • 債務本身有爭議 →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 已經開始執行 → 債務人異議之訴

若對於自身狀況是否符合 20 日免擔保金、是否應優先提起異議之訴仍有疑問,建議儘早諮詢專業律師評估

本票金額與簽名特寫示意圖說明形式審查要件

收到本票裁定怎麼辦?一定要知道的 8 個問題 FAQ

Q1:收到本票裁定,是不是代表法院已經判我一定要還錢?

A:不是。本票裁定並不是判決,法院在裁定時只做「形式審查」,並不會認定你真的欠錢,也不會處理雙方的債務糾紛。

也因此,只要債務本身有爭議(例如已還錢、沒拿到錢、本票是假的),你仍然可以透過後續的法律手段主張權利。

Q2:我真的沒欠錢,但法院卻裁定可以強制執行,這樣合理嗎?

A:這是很多民眾最難接受的地方,但法律制度本來就是這樣設計的。本票裁定屬於非訟事件,立法目的在於維持票據流通效率,法院依法只能看「本票長什麼樣子」,不能審查你們之間的金錢糾紛。真正要處理「有沒有欠錢」的問題,一定要另外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Q3:我已經還錢了,為什麼不能直接抗告就好?

A:因為「已經還錢」屬於實體債務爭議,不在抗告可以處理的範圍內。抗告只能爭執「程序或格式有沒有問題」,例如:

  • 本票是否缺少必要記載事項
  • 是否根本沒有合法提示本票


如果你的理由是「我不欠錢」,那抗告幾乎一定會被駁回,正確做法是提起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Q4:本票裁定確定後多久會開始強制執行?

A:沒有固定時間,有些案件甚至裁定一確定,對方馬上聲請執行。實務上常見的情況包括:

  • 公司突然收到法院扣薪命令
  • 銀行帳戶被凍結
  • 房屋遭查封


因此,收到本票裁定後,
不是「等看看會不會被執行」,而是要立刻評估是否需要採取法律行動。

Q5:什麼情況下可以「不用繳擔保金」就停止強制執行?

只有一種情況符合「免擔保金」的法定要件:

  • 主張本票遭偽造或變造
  • 並在收到裁定後 20 日內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只要同時符合這兩個條件,依《非訟事件法》第 195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不得要求你先繳擔保金。⚠️ 超過 20 天,或理由不是偽造/變造,就會回到「需擔保金」的原則。

Q6:如果超過 20 天,或理由是「已還錢」,是不是就沒救了?

不是沒救,只是策略不同。即使超過 20 天,或理由是已清償、未交付款項,你仍然可以:

  • 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 另外向法院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只是此時,法院通常會要求你提供
相當的擔保金,作為暫停執行的條件。

Q7:已經被扣薪、查封房子,還能處理嗎?

可以,但時間非常關鍵。只要強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例如:

  • 薪水還沒實際發給對方
  • 房子還沒拍定並完成過戶


就仍有機會透過
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法院撤銷正在進行的強制執行。一旦執行程序完成,救濟空間就會大幅縮小。

Q8:三種方式這麼複雜,一定要請律師嗎?

法律並未強制一定要請律師,但實務上,本票案件常見的問題包括:

  • 選錯救濟方式
  • 錯過 10 天或 20 天關鍵期限
  • 沒有同時聲請停止執行,導致財產仍被拍賣

✏️判斷錯一步,後果可能是不可逆的財產損失。因此,收到本票裁定後,越早讓專業律師協助評估,越能降低風險。

本票裁定不是終點,找對律師才能保住財產

收到本票裁定,確實讓人心慌,但這絕不是世界末日,更不代表您就非還錢不可。 法律給予了債權人方便,但也留給了債務人反擊的後門。很多當事人輸就輸在以為「告了就能停手」或是「還在猶豫要不要請律師」,結果錯過了黃金時效,導致房子被拍賣後才後悔莫及。

翊宇律師提醒您:
  • 抗告時效: 收到裁定 10 天內(僅針對格式)。
  • 免擔保金黃金期(偽造/變造): 收到裁定 20 天內。

每一個案件的細節都不同,您以為的「還錢」在法律上可能有舉證瑕疵;您以為的「偽造」可能需要專業鑑定支撐。 與其在家擔心焦慮,不如現在就讓專業律師為您評估! 我們能幫您精算出最有利的訴訟策略,並協助您爭取「免供擔保」或「降低擔保金」,用最小的成本,守住您辛苦打拚的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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