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如何辦理?繼承順位、分配流程一次看!

林冠宇律師

更新日期: 2025 年 5 月 15 日

家中長輩過世,遺產分配總是最難處理的問題,究竟遺產分配怎麼分?分配流程有哪些步驟?繼承順位又要怎麼排?遺產繼承如何辦理?讓擁有豐富經驗的「翊宇律師事務所」,教你看懂5大遺產繼承流程及相關案例,讓你可以對遺產的分配有更多瞭解,讓子女之間不會因遺產問題,而鬧的兄弟姐妹鬩牆喔!

目錄

遺產繼承的基本概念

🔹 遺產繼承是什麼?有何重要性?

遺產繼承是指在被繼承人(即往生者)死亡後,其生前財產、債務及法律關係,依法由繼承人承受的法律制度。繼承制度的設立,是為了保障財產合法轉移,維護家庭成員的生活穩定,並避免財產無主或產生爭議,目的是讓往生者遺留下來、懸而未決的法律關係獲得安定。

🔹 遺產類別與財產項目

  1. 動產:現金、存款、車輛、珠寶等
  2. 不動產:房屋、土地等
  3. 其他債權:股票、基金、債券、保險金、退休金、本票等

🔹 繼承登記的意義與重要性

繼承登記是指,透過向公家機關登記的方式,讓國家知道遺產如何被繼承,也才會讓繼承的程序是合法的。

也就是說:

” 繼承遺產不是個人移轉資產就能完成的家務事,而需要遵守法律規定的程序,並在時間內完成,才能確保繼承合法,避免違法甚至面臨罰緩  “

遺產繼承的程序與時間限制

遺產繼承幾個特別需要留意的程序,若有疏忽,就可能會面臨罰緩,像是緊接著在除戶後的第一個步驟,就是要申報「遺產稅」,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3 條,遺產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日起 6 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逾期未申報將可能面臨補繳稅款及罰款。

不只如此,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等程序,也都有一定的時間限制。

🔹 遺產繼承流程5個步驟

1️⃣ 第一步:戶政事務所

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並申請除戶謄本,讓國家知道被繼承人已死亡。如果有要分房屋土地,可以一起申請繼承人的印鑑證明。

2️⃣ 第二步:國稅局

至國稅局申請死者的財產所得資料和金融遺產資料,包含了死者的存款、壽險保單、上市櫃股票、保管箱……等等。
並跟國稅局確認是否需繳納遺產稅。

3️⃣ 第三步:地方法院(視需求可省略)

若有要辦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則要去地方法院辦理。

4️⃣ 第四步:地方稅徵機關

若遺產有房地,須至地方稅徵機關(如稅捐稽徵處),查詢是否有欠房屋稅、地價稅,若有欠繳則無法繼續繼承。

5️⃣ 第五步:地政事務所

要繼承房地,要再到地政事務所辦不動產移轉登記。

🔹 繼承登記的時間限制與影響

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期限

依《土地法》第 73 條第 2 項規定,不動產繼承登記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 6 個月內辦理,逾期每月得處登記費額 1 倍罰鍰,最高可罰至登記費 20 倍。

逾期辦理登記的影響

繼承效力在法律上是從被繼承人死亡那一刻起自動產生的,所以雖然繼承登記和遺產稅申報一樣都有 6 個月期限。

但其實不會因為沒有在期限內辦理這些程序,就失去繼承資格或導致繼承不生效力。只不過還是需要多加留意,逾期辦理登記可能會面臨罰款等行政處分。

🔹 未在期限內辦理繼承登記的後果

如果逾期未登記的不動產的話,依《土地法》第 73 之 1 條規定,繼承逾 1 年未登記,地政機關將公告、書面通知,若仍無人辦理,不動產將列冊管理 15 年,期滿後由國有財產署標售,所得價款保存 10 年後無人申領則歸國庫。

遺產繼承的程序與時間限制

🔹 遺產繼承順位

《民法》第 1138 條以下是「繼承編」,該章節在規定繼承的事宜。

第 1138 條便開宗明義規定了法定繼承人與繼承的順序: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配偶是所謂的「當然繼承人」,遺產一定會有配偶的一份;而一到四款這些人,只要前順位的人在世,後順位的就沒得分。

🔹 第一順位繼承人死亡時的處理方式

如果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就已經死亡,或已經喪失繼承權,那麼他的應繼承的部分就會由他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或孫子女承接,也就是所謂的「代位繼承」。

🔹 遺產分配的基本原則

如果沒有遺囑,過世的人沒有特別交代要遺贈的話,就會依《民法》第 1144 條應繼分的規定,分配遺產比例:

  1. 如果是死者的配偶和小孩來分,那就是按總人數均分。
  2. 如果是死者的配偶和父母或手足來分,那配偶可以分1/2,剩餘的一半則由其他人按人頭均分。
  3. 如果是死者的配偶和祖父母來分,配偶可以分2/3,剩下的1/3由祖父母均分。
  4. 如果除了配偶外沒有其他法定繼承人,則由配偶繼承全額。

🔹 應繼分與特留分的區別及計算方式

上述遺產分配的基本原則,就是所謂的「應繼分」;而在被繼承人有立遺囑時,就不討論應繼分,而是改計算「特留分」。

這是為了避免被繼承人把遺產獨留給偏愛的特定人,而讓本來應該繼承遺產、受到被繼承人撫養的人無法繼承,例如常有因為重男輕女,就把遺產全給男生的遺囑,其實就已經違反特留分規定。

依據《民法》第 1223 條,特留分計算方式如下:

  • 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應繼分的 1/2
  • 兄弟姊妹:應繼分的 1/3

🌟 所以其實只要先算出應繼分,再乘上 1/2 或 1/3 就是特留分囉!並沒有想像中複雜!

🔹 遺產分配實例說明

假設A死亡,留有600萬元的遺產。他有一個妻子B(配偶),就是「當然繼承人」,只要A死亡時B還在世,就有她的份。

  • 除了妻子B外,他還有兩個子女C、D,這兩人就是A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是第一順位繼承人,他們一人可以分得:600萬元/3人=200萬元。
  • 如果A沒有小孩,父母E、F身為第二順位繼承人,他們才能跟B一起繼承。B可分得:600萬元/2=300萬元;E、F每人可分得:(600萬元-300萬元)/2人=150萬元。
  • 如果A沒有小孩,父母已不在人世,A的弟弟G、妹妹H才能跟B一起繼承。B可分得:600萬元/2=300萬元;G、H可分得:(600萬元-300萬元)/2人=150萬元。
  • 如果A沒有小孩,父母也都不在世了,也沒有手足,那他的祖父I才能跟B一起繼承。B可分得:600萬元*2/3=400萬元;G可分得:(600萬元-400萬元)/1人=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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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種主要的遺產繼承方式

繼承遺產時,法律提供了不同的方式,各具特色且適用於不同的情境。以下將詳細介紹三種主要繼承方式,幫助您理解及選擇適合自己的繼承方法:

🔹 1️⃣ 公同共有繼承

「公同共有」專指繼承開始後、遺產尚未分割前的法律狀態,也就是說,被繼承人死亡的那一刻起,全體繼承人就會是用公同共有的方式來繼承遺產了。

公同共有」與「共同共有」的區別

「共同共有」則是不存在於我國《民法》的喔,只是民眾口誤或誤解才出現的說法,法條中僅有「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的區分。

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的差異

根據《民法》第 1151 條規定,遺產在分割前屬於「公同共有」,此時各繼承人對整體遺產「共同持有一個所有權」。基本上,若需處分遺產,必須全體繼承人一致同意。

🌟 不過,也是有例外,依據《土地法》第 34-1 條的規定,如果是繼承土地、建築等,當有超過半數同意,且應繼分也過半,就可以合法進行包括買賣在內的處分或權利設定行為。

  • 換句話說:即使未獲得所有繼承人都表示同意,只要達到法定的多數門檻,仍得合法進行相關處置。
  • 而一旦完成分別共有登記或分割協議後,該遺產才會從「公同共有」轉變為「分別共有」。
  • 每位繼承人就會針對遺產有「應有部分」,因此「對於應有部分會擁有自己的所有權」,可以針對自己的應有部分處分、買賣或設定權利。

為何需要辦理公同共有繼承?

公同共有遺產是目前台灣非常大多數人繼承遺產的方式,不過,其實這樣的方式是比較不利於資產流動的,因為公同共有狀態下,原則上處分遺產的行為都需要全體繼承人同意,財產流動門檻較高、較難運用。

不過,若繼承人無法即時完成遺產協議分割,為避免逾期辦理程序遭到罰鍰等窘境,可先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便可以暫時維持遺產完整性,後續再進行協議或法院裁判分割。

公同共有的特色與影響

  • 僅需任一繼承人即可辦理繼承登記。
  • 處分遺產需全體同意,不利財產運用。
  • 僅適用於尚未分割遺產階段,屬暫時性狀態。
  • 若無法達成協議,可聲請法院裁判分割。
  • 可後續透過變更登記或協議方式轉為分別共有。

🔹 2️⃣ 一般繼承

依照法定比例進行遺產繼承

所謂的一般繼承,應是指「應繼分繼承」,也就是在沒有遺囑的狀況下,被繼承人的遺產就會依照法定比例進行繼承,依《民法》的法定順位與比例繼承來分配。

✏️ 律師小叮嚀:即便是應繼分繼承,也仍然需要書面協議喔!若協議不成還是可能會出現需要裁判分割的狀況。此外,因為繼承預設為公同共有,所以如果想要讓每個繼承人可以各自處分遺產,還是需要辦理「分別共有登記」!

一般繼承的特點

  • 每人依法取得固定比例之遺產,計算、辦理程序相對簡單。
  • 但若遺產種類複雜,仍可能因為無遺囑而產生分配糾紛或處分困難。
  • 分別共有登記完成後,各繼承人可獨立處分其應有部分。
  • 一經登記為分別共有後,不能再辦理協議分割。

🔹 3️⃣ 分割協議繼承

什麼是分割協議繼承?

分割協議繼承是由所有繼承人協議遺產如何具體分配,例如可決定不依法定應繼分、特留分來分配遺產,這種方式需要以書面分割協議辦理登記。

分割協議的主要特點

  • 分配方式較為彈性,原則上就是繼承人間講好就沒問題。
  • 須全體繼承人同意,才會具有法律效力。
  • 須全體繼承人簽署、蓋印鑑章並附印鑑證明。
  • 簡化管理與處分的分配,也可避免未來紛爭。

🔹 三種繼承方式的比較與選擇

繼承方式

是否須全體同意

是否須印鑑證明

共有型態

是否可單獨處分遺產

備註

公同共有繼承

公同共有

任一繼承人可單獨辦理,適用於無共識時暫時性處理

一般繼承

分別共有

依法定應繼分登記,可自由處分各自持分

分割協議繼承

分別共有或各自獨立所有

可彈性分配遺產,法律效力強,須蓋印鑑章並附印鑑證明

三者最大的不同點

  • 公同共有繼承:無須全體同意即可「登記」,但無法單獨處分遺產。
  • 一般繼承:需全體同意登記後為分別共有,各繼承人才可自由處分遺產。
  • 分割協議:繼承可自由約定分配方式,但需全體同意並提供印鑑證明。

重要選擇提醒

  1. 如果家人之間談不攏,可先辦公同共有繼承,避免遭罰,日後仍可協議分割或法院分割。
  2. 如果大家已同意平均分遺產,可選擇一般繼承,辦理流程較簡單。
  3. 如果想自由分配財產,則要辦理分割協議繼承,過程中務必小心印鑑證明的使用。

繼承種類與選擇

🔹 限定繼承

現行的繼承制度預設為限定繼承,意思是繼承人只需在繼承到的遺產範圍內,負擔被繼承人的債務,也就是說,如果被繼承人的債務大於財產,繼承人不需要拿自己的財產來還

請特別留意!如需要🌟辦理限定繼承,請務必在被繼承人往生後的 3 個月內先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 才能避免以為債務都還完了,後來卻又有債權人來討債!

🔹 拋棄繼承

如果繼承人完全不想要遺產,也不想負擔債務,可以在得知自己有繼承權起 3 個月內,向法院書面聲請「拋棄繼承」。

  • 不需其他繼承人同意,可由單一繼承人單獨辦理。
  • 拋棄後完全與遺產無關,不用繳稅、也不負債。
  • 拋棄後不能反悔,也會喪失遺產稅扣除額資格。

🔹 分割繼承

分割繼承是指繼承人之間協議,將遺產依照自行討論的比例與方式分配,可以不照法律規定的應繼分,同樣的,若被繼承人留有債務,也可以約定由特定的繼承人來承擔。

遺產繼承注意事項

  • 不動產繼承登記應於 6 個月內辦理,否則地政機關可處罰鍰。
  • 印鑑證明僅在辦理分割協議時才需要,其餘繼承方式皆僅需普通章,請留意不要輕易交付他人。
  • 拋棄繼承逾期不辦,即視為繼續繼承。
  • 公同共有後仍可改為一般繼承或分割協議繼承,若想避免逾期遭罰可先辦理。
  • 拋棄繼承人不再享有遺產稅扣除額,且會進一步影響其他繼承人的稅負分擔。

遺產繼承常見問題 Q&A

Q1:誰是繼承人?

 A1:原則上是當然繼承人配偶與子女。無子女時,才由配偶+下一順位(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依序繼承。

Q2:沒有遺囑,一定要平均分配嗎? 

A2:預設為依法定繼承順位與比例分配,也就是一般繼承。如繼承人有共識甚至可採分割協議繼承,無論是平均分配,還是集中由一人繼承都沒問題。

Q3:可以不按照「應繼分」分配遺產嗎?

 A3:可以。如有被繼承人的遺囑,原則上會依照遺囑內容來分配。如無遺囑,全體繼承人協議後,也可以自行簽署「分割協議書」,這樣一來分配方式就可以自行決定。

Q4:公同共有可以處分財產嗎? 

A:不行。除非符合《土地法》的例外,否則原則上需要全體繼承人一致同意才能出售、贈與或抵押。

Q5:辦理分割協議一定需要印鑑證明嗎? 

A5:是的。印鑑證明是辦理分割繼承登記的必備文件。

Q6:協議不成功、有人不配合蓋章怎麼辦? 

A6:若協議失敗,可先辦公同共有登記避免受罰,再由法院提起「裁判分割遺產」。

Q7:已辦公同共有,能改成分別共有嗎? 

A7:可以。可由全體繼承人協議辦理登記,或聲請法院分割。

Q8:不想繼承遺產也不想負債,怎麼辦?

 A8:在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可完全與遺產脫鉤。

Q9: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有什麼不同?

A9:拋棄繼承是不繼承任何東西,完全退出繼承關係、不能反悔;限定繼承則是在遺產範圍內清償債務,並繼承扣掉債務後所剩的財產,風險較低但仍需審慎處理。

Q10: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怎麼選? 

A10:若確定繼承的債務遠高於資產,建議務必選擇拋棄繼承。若不確定債務狀況,可透過陳報遺產清冊的方式掌握,再決定要不要辦理限定繼承。

本文僅簡略介紹遺產繼承的手續和概念,實際上還有許多例外情況,例如被繼承人可能負債累累,這時候怎麼辦?要不要辦拋棄繼承?如果有借名登記的狀況要怎麼辦?可以代位繼承嗎?被繼承人生前放話不留遺產給我,就沒希望了嗎?這些狀況會需要很多心力和時間來處理,更需要專業的法律知識和實務經驗,建議您遇到繼承的問題,可以先與律師諮詢,進一步分析適合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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