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_婚姻】妻子拒絕行房竟遭夫攆出家門,還被告不履行同居義務?妻子訴請離婚會成功嗎?

林冠宇律師

更新日期: 2026 年 6 月 3 日

*基於案件之保密,文中敘述的人名皆為化名。

目錄

【案件緣由】

「婚姻如人飲水,冷暖自知。」外人眼中,小美與丈夫擁有穩定工作並育有一女,是親友稱羨的佳偶。然而,這段美滿背後卻隱含著心碎的辛酸。痛苦根源來自丈夫嚴重的大男人主義,他習慣對小美予取予求,且情緒控管極差,只要稍不如意便對妻女惡言相向。為了家庭和諧與女兒成長,小美多年來選擇隱忍。

然而,退讓未換來體諒,丈夫反而變本加厲。最終引爆點在於丈夫對生育第二胎的自私要求。小美因高齡懷孕面臨生命風險而婉拒,丈夫竟惱羞成怒,狠心將小美與女兒趕出家門,任由母女流落街頭。小美只好帶著女兒回娘家生活。

分居期間,對母女生活不聞不問的丈夫,竟惡人先告狀,向法院控告小美「妨礙親權行使」與「不履行同居義務」。收到法院文書的小美感到無比錯愕與荒謬。所幸,她在親友建議下聯繫了專精家事與婚姻訴訟的「翊宇律師事務所」蘇卓詠堯律師尋求專業協助。

【承辦律師】

蘇卓詠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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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取結果】

經過蘇卓詠堯律師在家事調解與訴訟程序中的精準策略規劃,成功駁回丈夫不合理的提告,並協助小美主動出擊。法院最終採信林律師於書狀中的論述,認定婚姻已生重大破綻且過失在於男方。最終,小美成功脫離折磨人的婚姻,如願帶著女兒展開全新的幸福生活!

【案件解析】

面對精神暴力、被驅趕反遭誣告的困境,受害配偶常因不懂法律而恐懼屈服。本案透過專業操作逆轉局勢,以下解析四大核心爭點與策略:

一、被趕出家門反而被告「不履行同居義務」,如何反擊?
這常是加害方「惡人先告狀」的施壓手段。我國《民法》第 1001 條雖規定夫妻互負同居義務,但也明定「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蘇卓詠堯律師安撫小美後解釋,被丈夫惡意驅逐、長期遭受言語與精神虐待,絕對構成法律上的正當理由。丈夫倒果為因的指控是濫用訴訟權利。透過蒐集 LINE 對話紀錄等鐵證,蘇卓詠堯律師成功向法官證明丈夫暴躁與驅離妻女的事實,粉碎了丈夫的荒謬訴求。

二、對方用「妨礙親權」恐嚇交出小孩,母親該如何保護女兒?
丈夫試圖利用搶奪小孩逼迫就範。蘇卓詠堯律師分析發現,婚姻期間幾乎由小美「獨力照顧女兒」,這在爭取監護權時是巨大優勢。法院判定親權的最高原則是「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丈夫平時不聞不問、情緒失控且將年幼女兒趕出家門,足以證明其不適任。小美帶女兒回娘家是為了遠離暴力陰霾,不僅未妨礙親權,反而是保護子女的表現。

三、化被動為主動:為何建議不要只防禦,要直接「訴請離婚」?
面對步步進逼的提告,蘇卓詠堯律師建議不應被動挨打。依據《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規定,若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可請求離婚。
丈夫長期的言語暴力、無視妻子高齡懷孕風險強迫行房、甚至驅逐妻女,已徹底破壞互信基礎,構成「重大不治之破綻」。透過專業撰寫「家事起訴狀」,條理分明地呈現因果與證據,不僅讓小美脫離苦海,更一勞永逸地解決雙方糾纏。

四、家事程序關鍵:「暫時處分」與「律師陪同」的保護作用
家事案件程序繁瑣且情緒波動大。蘇卓詠堯律師除撰寫準備狀外,更協助聲請「暫時處分」。此令能確保在漫長訴訟期間,由母親單獨照顧小孩,禁止父親擅自帶走,保障母女的人身安全與穩定。
此外,蘇卓詠堯律師多次陪同調解。面對施暴者,被害人往往恐懼退縮。有了律師全程陪伴與斡旋,小美不再需要獨自面對丈夫的惡言,律師也能確保所有條件皆符合當事人的最佳利益。

💡 此案再次提醒民眾:
「法律程序環環相扣,及時掌握才能避免損失。」面對婚姻破裂或惡意威脅,退讓與隱忍換不回對方的反省,只會讓自己與孩子陷入危險。及早由專業律師介入蒐證、擬定訴訟策略,才是終結暴力婚姻、重獲新生的唯一途徑。

【諮詢方式】

婚姻糾紛、家暴外遇與親權爭奪,常因證據不清或法律不熟導致權益受損。若您也遇到類似問題,務必保留對話紀錄、錄音或驗傷單等證據,儘早尋求專業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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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翊宇律師事務所」永遠與您站在同一陣線,盡全力為您爭取應有的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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